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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貳、願景
化危機為轉機、化救助為扶助,以創新、合作與突破的精神,協助每個可能的力量,共同參與改造社會生活,邁向永續台灣的全方位就業工程。
參、目標
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依據地方發展特性,創造區域性工作機會,培養失業者再就業能力,紓緩失業問題,並達到產業植根、地方永續發展之目標。
肆、原則
一、結合地區發展
就業工程所提供工作內容應與地區發展充分結合,有助失業者自我成長及再就業。
二、從事創新及建設性之就業
輔助失業者參與臨時性之工作應屬階段性措施,長期而言,仍應以協助其等參加訓練,並從事 兼具創新及持續性之工作。
三、共同研訂發展計畫
本案於實施時,由地方政府會商轄區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提開拓就業機會之計畫,期與地方法 人及團體密切合作,達成有效運用在地資源,促進地方建設,並恢復在地產業榮景,進而創造在 地工作生機。
四、整合部會資源
結合經建、環保、農業、交通、內政、教育、青輔、文建、經濟、衛生等部會共同籌措經費及 開拓工作機會。
五、推動過程公開
各項作業於執行過程中均將採公開原則,運用各種傳播媒體加以宣導,期鼓勵各界踴躍參與, 並共同督導。
伍、計畫類型
一、縣市型:
由地方已立案之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研提有關就業促進之計畫函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由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予以整合後,合併研提為通盤性之全市縣(市)型計畫。
二、跨縣市之非政府組織型:
由跨市縣(市)之非政府組織及團體負責研提有關跨越二市縣(市)以上,具備開創性、通盤 性及發展性之促進就業之計畫,逕行提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陸、計畫項目
一、文化與教育
二、觀光與休閒
三、社會福利
四、衛生保健
五、環保與生態
六、社區美化與綠化
七、社區設施建造與經營
八、產業轉型與創新
九、其他有助於地區發展之計畫
柒、審核程序及標準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成立審核委員會初審各單位所提之就業工程計畫。
二、本會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考核核委員會審查或複審各單位所提之就業工程計畫。
三、審查標準
(一)具備計畫可行性。(15%)
(二)符合地方發展需求度。(15%)
(三)運用地方資源之程度。(10%)
(四)具備激發失業者從事創新或建設性之功能(20%)
(五)與相關機構之合作機制。(10%)
(六)經費籌措方式。(10%)
(七)就業人員之督導方式。(10%)
(八)進用中高齡者所佔比例。(10%)
捌、作業程序:
一、縣市型計畫
(一)地方民間團體研提就業工程計畫。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本會及各部會之措施,整合轄區各機關團體就業工程計畫。
(三)成立審查委員會初審各單位所提之就業工程計畫。
(四)本會成立就業工程審查考核委員會,複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彙整之地區就業工程計畫。
(五)就業工程執行單位依計畫核定人數就符合失業資格者遴用人員。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考核執行單位工作成效及輔導工作人員就業績效。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款項至執行單位。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執行單位支出憑證及執行成果向本會辦理經費核銷。
二、跨縣市計畫
(一)非政府組織型之機構團體邀集研擬推動措施。
(二)由本會所成立之就業工程審查考核委員會,審查各該團體所提之就業工程計畫。
(三)遴選符合資格之人員。
(四)本會考核執行單位工作成效及輔導工作人員就業績效。
(五)本會核發款項至執行單位。
(六)本會彙整各跨縣市之執行單位支出憑證及執行成果辦理經費核銷。
玖、提案單位進用對象:
一、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之失業者,並以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惟已領取 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除外。
二、用人單位得自行遴用百分之四十符合前項資格之失業者,另百分之六十之人員,則需遴用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拾、經費
一、計畫經費來源
(一)特種基金
(二)各部會相關預算
(三)計畫單位自籌
二、補助方式
(一)用人費用
1本會補助經費額度依下列公式計算:
就業工程計畫完成所需總工時╳基本就業時薪=補助額度
2本會補助基本就業時薪為95元,且補助每人總額換算為月薪以不超過每月新台幣16,720元( 176小時)為原則,至因工作性質確有需求者,每人每月工作時數得延長最高不超過208小時。 補助每人期限以九個月為原則,惟個案補助期限以本會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果為依據,並得視 經濟復甦及失業率變動情形調整之。
3計畫單位應視工作屬性或內容為工作人員投保保險,除工作人員自付額外,所需保費由本會 負擔。
4本會補助經費額度均以實際工作時數或天數核計支應。
(二)訓練費用
依提案單位研提之計畫經審定之金額補助。
(三)行政管理費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用人費用百分之三申請本項費用,分配於用人單位之款項不得低於上開 額度之百分之七十。行政管理費支用範圍為執行就業工計畫所需之職前講習、研習會、業務督 導、文具紙張費、郵電通訊費、人員加班費、工作人員差旅費、審查委員出席費、研習會費等 。由用人單位在額度內提使用細項經核定後據以執行,其原始憑證連同用人費用憑證送縣市政 府核銷。
(四)未申請用人費用,但有定期督導工作人員就業者,得以受督導人員之人數按月數乘16,720元所 得總額之百分之三申領行政管理費,由用人單位在額度內提提使用細項經核定後據以執行,其 原始憑證連同用人費用憑證送縣市政府核銷。
(五)本會補助款項之撥付,係依計畫執行進度及輔導工作人員就業情形,按計畫期程分期初及期中 二階段辦理。
拾壹、預期效益
協助約二萬名失業者就業。
拾貳、輔導與考核
一、審查考核委員會不定期訪查。
二、提案單位自行考核並研提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
拾參、任務分工
一、本會
(一)結合中央相關部會統籌推動辦理本方案。
(二)補助本方案所需經費。
(三)宣導本方案。
(四)訓練本案相關工作人員。
(五)成立審查考核委員會。
(六)結合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執行本案。
(七)考核本案各計畫之執行成效。
二、中央相關部會
(一)依據施政計畫研提與就業工程有關之具體措施。
(二)協調所屬單位辦理相關工作。
(三)提供配合款項及相關資源。
(四)配合審核各項計畫。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一)掌握其轄區內失業者之問題與動態。
(二)整合轄區內各政府機關及非政府團體研提就業工程計畫。
(三)督導地區就業工程執行績效。
(四)開發適合失業者之就業機會,並輔導參與本案之就業人員進入常態職場。
(五)提供配合資源。
(六)辦理本案經費之核銷作業。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一)參與地區就業工程計畫之諮詢、審核、輔導及考核。
(二)蒐集、分析與發布區域就業市場資訊,並進行就業媒合。
(三)提供失業者資料,交由計畫研提單位安排用人作業。
五、公共職業訓練機構
(一)參與地區就業工程計畫中有關職業訓練之諮詢、審核、輔導及考核。
(二)提供職業訓練資訊供計畫核定單位參用。
(三)支援辦理職業訓練。
六、非政府組織
(一)研提及執行就業工程計畫。
(二)督導本案進用之就業人員。
(三)輔導參與本案之就業人員進入常態職場。
(四)提供配合資源。
拾肆、計畫進度:
一、宣導階段: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受理階段:額滿為止。
三、執行期間:自九十年一月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拾伍、 本計畫所稱非政府組織係指經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財團法人。
拾陸、 本會得依非政府組織所提之就業工程計畫中,具得開創性質者,加以輔導,使之成為示範型計畫,作為其他政府機關及團體研提計畫之參考。
拾柒、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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