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之工作類別 |
| A、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 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 C、學校教師工作 |
| D、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
|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
| F、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 G、履約 |
| L、外國留學生、僑生、港澳生 |
| *有例外的情形? 1、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2、 科學園區內之廠商聘僱外國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及外僑投資事業主管,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許可。 |
| 如屬申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例如:「家庭類」的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或「非家庭類」的製造業、營造業勞工及海洋漁撈工作等 〉請至本局「外籍勞工聘僱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labor.htm查詢相關辦理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