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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所定「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指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留職停薪者。 2007/3/22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國人工作資格之學歷 2006/12/15
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為招募外國語文教師而進行「甄選」時,無論有無學員(生)在場,現場應符合之要件。 2006/10/12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具所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2006/9/1
有關函詢單一國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華僑,是否需向本會申請工作許可 2006/6/7
訂頒短期補習班所聘僱外籍語文教師之兼職許可及相關疑義、解釋 2006/5/4
各級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不得與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簽訂契約,由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內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2005/9/20
有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教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稱「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如說明。 2005/9/20
有關「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二款「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意涵 20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