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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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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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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部分規定。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第1項所定「5年內再違反」,指行為人違反本法第44條、第57條第1款、第2款或第4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五年內再違反同一條款規定而言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第1項所定「5年內再違反」,指行為人違反本法第44條、第57條第1款、第2款或第4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五年內再違反同一條款規定而言。本會93年8月4日勞職外字第093003141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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