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7-2-15 (第六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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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外勞輸出國駐台機構地址及電話一覽表

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R.O.C.(Taiwan)

 

 

單 位

Name

地 址

Address

電 話/傳 真

Tel./Fax NO.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Manila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107號4樓

4F., No. 107, Chung Hsiao East Road, Section 4, TaipeiCity

Tel:(02)2778-6511

Fax(02):2778-4969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104台北市信義路3段151號10樓


10F, No.151, Sin Yi Rd , Section 3 ,Taipei,Taiwan,104, R.O.C.

Tel:(02)2701-1413


Fax:(02)2701-1433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Indonesi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50號6樓

6F., No. 550, Rui Kuang Road, Neihu District, Taipei City114

Tel:(02)8752-6170

Fax:(02)8752-3706

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

Malaysian Friendship and Trade Centre

台北市敦化北路102號8樓

8F., No. 102, Tunhua North Road, Taipei City

Tel:(02)2713-2626

Fax:(02)2514-9864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Vietnam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松江路65號3樓

3F, 65 Sung Kiang Rd., Taipei, Taiwan, 104, R.O.C.

Tel:(02)2504-3477

Fax:(02)2504-1761

駐台北烏蘭巴托貿易經濟代表處

Ulaanbaatar Trade and Economic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aipei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1樓1112室(國貿大樓)

Suite 1112. 11F., TWTC International Trade Building No. 333, Keelung Road, Section 1, Taipei City

Tel:(02)2722-9740

Fax:(02)2722-9745

菲國保護勞工新措施 勞委會:原則尊重但勿干預我國行政主權

關於96年2月5日蘋果日報A10版報導「新聘菲傭需供獨立睡房 菲國要求雇主簽切結書 下月實施」部分,勞委會表示,保護外勞權益係政府一貫政策主張,對菲國本次基於保護該國勞工權益立場表示尊重。惟對於部分措施妨礙我國行政主權之作法,勞委會表示,基於尊重輸入國法令之國際慣例,菲國不宜干預我國行政主權,後續將就內容持續瞭解並與菲國協調處理。

       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外勞生活管理權益,避免雇主不當對待,業於95年11月1日修訂發布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納入尊重外勞個人隱私之規定,並且更加入尊重外勞伙食之自主權與住宿應考量性別意識等新措施,對外勞提供全面之保障。又針對菲勞自行保管護照之措施,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違者,將依該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外國人則協助轉換雇主,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關於外勞工作權益保障部分,勞委會表示,外勞如有雇主死亡、移民、關廠歇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外勞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情事者,經勞委會同意後則儘速協助外勞辦理轉換雇主事宜。目前更對於遭遇性侵害等特殊狀況之外勞,在兼顧外勞選擇意願以及保障外勞工作權益考量下,協助辦理跨業別轉換雇主事宜。又為避免外勞遭雇主強迫遣返,更自95年11月1日起推動勞雇提前終止聘僱關係需經縣市政府驗證之機制。針對菲國要求包括轉換雇主需經其駐台辦事處同意以及雇主應配合菲駐台辦事處要求至該處說明等部分,涉及勞雇爭議之處理程序,勞委會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已有適當處理機制得以依法處理,菲國不應片面干預我國政府行政主權。

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外勞在臺權益,避免外勞遭雇主不當對待,業於各縣市政府設置有24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並於職業訓練局設置免付費申訴電話,以及於桃園機場設置外勞入出境諮詢服務站。勞委會並表示,勞動基本人權為普世之價值,亦是我國政府人權立國之重要施政方針,雙方政府也應基於平等、互惠之立場為之。針對菲國政府採行之新措施,勞委會表示將透過駐外單位密切聯繫瞭解,並基於我國主權行使之立場下,與菲國持續協調處理。

臺灣與泰國勞務合作新里程碑 臺泰勞工會議達成14項共識

泰方由泰國勞動部就業廳副廳長Mr. Jirasak Sukontha Chart,率領13名代表團成員與會,我方則由本局陳局長益民、外交部羅專門委員添宏、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吳科長麗珠等8人與會。雙方就勞雇權益保障、臺泰人力仲介議題、衛生健檢訓練等議題進行討論,達成以下共識:

一、有關勞雇權益保障議題部分

1.針對調整最低工資:泰方瞭解我方法令規定及立場,建議後續朝調高基本工資方向發展。我方同意後續將審慎衡量國內各項經濟指標進行評估。

2.針對調降每月食宿費率:泰方同意尊重我方法令立場,維持現行規定。

3.針對我方雇主每月扣儲蓄金問題:我方同意後續將加強宣導雇主不得非法扣留儲蓄金。

4.針對建立泰籍勞工在臺工作保證制度:泰方同意於1個月內,將在臺工作保證制度具體建置草案提供我方參考,並儘速依計畫內容推動執行。

二、有關臺泰人力仲介議題

1.針對建立泰方仲介評鑑分級制度,推動臺泰雙方A級仲介公司互貿:我方後續將提供評鑑名單與標準給泰方參考,泰方則參考我方作法,儘速定出泰方之標準,以確保泰勞權益。

2.針對家庭看護工之仲介服務費:泰方同意依我方現行規定辦理,並請我方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持續檢討付費內容。另為儘速釐清泰勞來臺所負擔的費用,泰方同意提供泰勞出國所需費用供我方參考。

3.加強推動直接聘僱:雙方同意儘速推辦直接聘僱,並在1個月內就直接聘僱的細節進行討論。另泰方同意將泰韓直接聘僱模式的資料,提供給我方參考。

三、有關衛生健檢訓練問題

1.就泰方衛生部督導輸出勞工健檢醫院的健檢品質,並加強輸出勞工之衛生教育宣導部分:泰方同意配合我方衛生單位,加強勞工來臺前的衛教宣導。

2.針對我方取消 Srinakarin 及 Udornthani 兩家負責泰籍勞工來臺前健康檢查之地區醫院問題後續處理:我方同意加強向雇主宣導,在外勞HIV健檢未進行第二階段檢查前,不應予以遣返。另我方同意地方政府在驗證勞雇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時,對於終止聘僱關係理由為HIV不合格者,應確認是否有進行複檢程序,以保障外勞權益。

3.針對加強泰籍看護工來臺前的職前訓練:泰方配合我方意見,將加強督導外勞來臺前的職前訓練機關訓練品質。

四、其他議題

1.有關建置泰勞赴臺工作資料庫,以便我方雇主查詢外勞動態:鑑於目前泰方內部業已建構個別資料庫,我方同意後續如對特定個案有疑義,將直接洽詢泰辦查詢。

2.關於取消泰勞膳宿費及抵臺未滿183天,每月需扣稅20%之規定:我方同意將未滿183日所得稅率20%調降的建議,轉請財政單位研議。

3.針對建議延長6年工作年限部分:泰方同意尊重我方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4.針對遭人口販運的被害人,臺泰雙方共同建立安全送返機制或合作協議:臺泰雙方同意就人口販運議題建立聯繫機制,並共同研議協商。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電話:(02)85902567 語音查詢:(02)859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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