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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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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新聞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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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護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致強行遣送出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二、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三、驗證程序如下:
四、當地主管機關於驗證程序中,如任一方對通知書有異議者,應依勞資爭議程序儘速處理,方式如下:
五、雙方無法合意者,當地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六、當地主管機關於開具證明書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雇主。 七、雇主已辦理驗證程序,且經當地主管機關開具證明書者,視同已依本法第五十六條通知。 八、雇主於取得證明書後應即安排第二類外國人出國,並應在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雇主並得檢附證明書及其他規定文件,依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事宜。 九、本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三。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951031.htm)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5年10月11日署授疾字第0950000789號函,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自95年10月12日起可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事宜。針對報載菲籍看護工遭雇主不當對待並且受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問題,勞委會表示,雇主僱用外勞應依法並善盡生活管理之責。如雇主經查明有不法情事,基於保障該名勞工權益立場,勞委會將依現有權益保障機制提供協助。 勞委會表示,外籍看護工來台應從事照顧被看護人工作,雇主如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情事,依該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法要求雇主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則依該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鑑於目前外勞遭雇主強迫遣返之事件時有所聞,勞委會表示,基於保障外勞權益立場,已建立勞雇雙方中途解除聘僱關係須經縣市政府驗證之機制,並於95年11月1日實施,以落實保障外勞權益之目標。 本案目前菲籍看護工已被妥善收容,針對所述雇主涉嫌違法情事,刻由台北市政府查明,如雇主確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處分。另外籍勞工如經認定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將儘速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協助辦理轉換雇主事宜;且為保障外勞工作權益,收容期間將不列計入工作期限。 修正「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已於95年11月1日施行
勞委會為配合95年10月3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以督促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確實執行,並課予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管理之責,以確保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上開裁量基準將自95年11月1日生效實施。 此次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鑑於外國人飲食與本國人有差異性,為使其飲食獲得應有尊重,對其伙食有自主權,特就其伙食之選擇給予相當決定權,以照顧其飲食。無論雇主免費提供或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應尊重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如採外國人自費方式,外國人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斟酌外國人多數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由外國人擔任。 二、廚房、餐廳的整潔與衛生,攸關外國人健康,應指派專人巡檢,作成紀錄,不僅可加強環境整潔,確保外國人生活環境衛生安全,更可以讓外國人安心飲食。 三、住宿安全為生活起居之基本要素,除應有建築物使用執照外,明定宿舍設置應符合本國之消防安全標準,以確保外國人住宿安全外,為使外國人有適當生活空間,維持一定生活品質,明定外國人居住空間(3.2平方公尺),使外國人有足夠合理生活空間。 四、保護外國人個人隱私,加強兩性平等,依性別妥為分隔生活環境,以確保外國人個人權益。 五、鑑於外國人離鄉背井隻身來台,對環境不熟悉,應以其本國語訂定生活須知,告知其居住環境、設施及外語廣播節目和電台,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達一定人數者,應提供外國人適當休閒設施及宗教信仰場所之相關資訊,給予外國人抒發情緒之途徑。。 六、顧及外國人權益,給予外國人暢通申訴管道,雇主應於顯明易見處公告內部申訴管道、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途徑及本會職業訓練局免費申訴專線。 勞委會表示,自95年11月1日起,雇主應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修正,於外國人入國3日內,填具「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當地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雇主憑該證明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當地主管機關並於核發證明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 「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及「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勞委會已上網公告於職業訓練局網站,供民眾查閱;另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定於95年10月24日上網公告。民眾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307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關於95年11月2日部分外勞關懷團體至勞委會陳訴外勞自由轉換雇主之訴求,勞委會表示已修訂相關法令並採行積極措施,外勞可表達轉換雇主意願,並與雇主合意解約後,即可轉換雇主。又對於此次外勞關懷團體所訴行蹤不明外勞,遭警方查獲後不慎墜樓身亡,對此,勞委會除深表遺憾外,並再次呼籲雇主應提供外勞一個合法安全的工作環境。另外勞如有遭遇雇主不當對待之情事,應透過並利用政府與民間團體所設立之申訴管道,向主管機關反應尋求協助處理,不應採取以行蹤不明等不法方式。 有關外勞關懷團體呼籲外勞自由轉換雇主之訴求,勞委會表示針對外勞轉換雇主部分,除業於9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同意勞雇雙方合意解約後,外勞即可依法轉換雇主。另考量外國人如遭受人身侵害等特殊情形時,鑑於其身心狀況不適宜再於類似工作環境工作者,可以不受同一工作類別之限制。同時,針對外國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法定之3次公告轉換次數內順利轉換雇主者,可依外勞意願跨區選擇適宜之就服機構再3次轉換。 另針對外勞如有遭受雇主積欠薪資等不當對待之情事,勞委會表示目前職訓局已有設置英語、泰語、越南語及印尼語等四支免費外勞申訴專線,提供外勞諮詢與申訴,並在受理外勞申訴後,立即函送當地縣市政府依法儘速查處。另目前各縣市政府也設有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即時處理有關外勞申訴諮詢問題,且勞委會自95年1月16日起,已於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勞諮詢服務站提供入出境諮詢申訴服務。另目前針對發生勞資爭議之外勞,如經縣市政府認定有收容之必要時,亦提供緊急收容安置措施,且其收容期間,得不列計在台工作期限,以確保外勞工作權益。因此,外勞如有發生任何勞資爭議或不當對待等情事,應循以上合法申訴管道尋求協助,不應採取脫逃方式等不法反應,進而影響自身權益。 勞委會表示,保障合法外勞在台工作權益是一貫政策主張。勞委會自開放引進外勞以來,針對外勞管理措施,已基於外勞權益保障觀念下持續修正。勞委會再次呼籲目前在台所有的合法外勞,如有受到雇主不當對待,應循合法申訴管道爭取自身權益,切勿採取行蹤不明而非法工作行為,致無法受到相關勞工法令之保障,而遭受不法雇主或仲介的剝削與苛待。勞委會亦表示,將持續會加強外勞在台生活管理訪查,以確保外勞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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