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6-08-15 (第六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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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勞委會:審慎研議開放傳產夜班引進外勞

 勞委會主委李應元今(19)日在由國內產業界菁英組成的「三三會」例行會議中表示,為回應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所提產業缺工問題,勞委會將與經濟部共同研議傳統產業夜班人力補充方案,優先針對傳統產業具24小時輪班制的產業型態研議開放引進外勞之可行性,同時評估對國內失業率、缺工率及促進國人就業等面向之影響。

   對於近日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諸多建議政府應針對產業缺工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之建言,李主委於三三會議中表示,針對缺工情形嚴重且本國勞工從事意願不高的傳統產業製造業24小時輪班制產業,目前勞委會與經濟部初步研商,將優先考量傳統產業具生產線機器必須持續24小時運轉之夜班人力客觀需求,或為維持國際競爭力之輪班生產需要等產業,在促進國人就業之前提下,研議勞動力補充方案。經濟部將先行協助調查相關適用產業類別及缺工情形,將提供勞委會作為政策規劃之參考。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5年7月14日署授疾字第0950000578號函通知,自95年7月16日起,廢止下列醫院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之資格,並自該日起未再取得資格前不得受理相關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事宜

廢止醫院名單如下:

1.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3.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4. 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5.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6. 國軍松山醫院

7.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耕莘醫院8. 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

9.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

11.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12.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13.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4. 光田綜合醫院

15. 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16. 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

17.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18.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19.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20.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21. 國軍台中總醫院22. 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

23.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院區24.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25.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26.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

27.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28. 臺南市立醫院

29.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30. 財團法人新樓基督教醫院

31. 阮綜合醫院32. 國軍左營醫院

33. 國軍高雄總醫院34. 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35.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36. 國軍花蓮總醫院

37. 安泰醫院(屏東縣)38. 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新增沙鹿光田綜合醫院為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5年7月21日署授疾字第0950000589號函,沙鹿光田綜合醫院業經該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自95年7月21日起可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事宜。

美國務院2006年「人口販運報告」案回應說帖

關於美國務院2006年6月公布「人口販運報告」,將臺灣列為第二級觀察名單,其中所提外勞權益保障等報告部分內容不符實際情形,對此,臺灣政府深表遺憾。臺灣政府表示,人權保障是臺灣政府作為世界體系一員努力維護之目標。且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當應一律享受法律平等保障之規定,採取「國民待遇」原則對待來台工作之外國人士。鑑於對一國人權之認定因不同角度而有不同之看法,臺灣政府一直以人權立國及保障人權作為施政目標與方針,並同意對於弱勢族群採取適當措施之保障以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因此對於美國務院報告部分偏離事實之內容,實有進行澄清之必要。(http://www.evta.gov.tw/labor/950803/01.doc)

(http://www.evta.gov.tw/labor/950803/02.doc)

雇主調派外勞新制八月一日上路

行政院勞委會為有效落實雇主指派外勞變更工作場所相關規定,並使雇主充分知悉,特整併過去外勞變更工作場所規範,訂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8月1日起實施。
勞委會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違反者,依同法第68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為防範雇主任意變更外勞之工作場所違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落實外勞聘僱管理之需要,本次「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主要修正規定如下:
一、家庭看護工調派規定:
(一)家庭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雇主得免經勞委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並僅限照顧該被看護者從事「短期性」之看護工作,並不得照顧該被看護者以外之其他病人。
(二)台灣人口老化問題已不容忽視,因此,政府組成「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整合跨部會業務,針對長期照顧的服務體系、資源管理、法令制度進行規劃,勞委會為配合上開措施,自8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不得隨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二、營造業調派規定:
(一)重大工程、百億工程調派至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工程,
如同一雇主欲將甲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調派至乙工程,須事先於乙工程地區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就不足人數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且調派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30。
(二)重大工程或民間百億工程調派至專案百億工程,除須事先於乙工程地區辦理國內招募外,其調派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20。
三、製造業調派規定:
(一)一般製造業若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行調派。惟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二)一般製造業之雇主向他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該契約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承租之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勞委會表示新基準已依法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並在勞委會網站公告(http://www.evta.gov.tw),且於勞委會公布欄張貼公告等多種方式讓民眾知悉,若民眾有所疑問亦可撥打勞委會電話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2-85902567)。

跨部會發展長照體系 漸進減少外籍看護工

關於媒體報導指出,在台外勞人數超越警戒線創歷史新高問題,勞委會表示,對於外勞人數的管控,係參考總體失業率、缺工率及就業人數的變化,採動態管理的概念審慎調控。關於新增外勞人數集中在外籍看護工部分,勞委會與衛生署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刻積極研商強化國內照顧服務體系之配套措施,期能漸進減少外籍看護工之引進,並在失業率無上升之虞下,適度研議開放具有產業關聯性並有缺工事實之傳統產業引進外勞,以積極創造本勞的就業機會。

      
截至95年6月止,在台外勞人數為33萬6,945人,較去年同期外勞人數增加3萬6,229人,其中外籍看護工人數增加達2萬3,421人,分析其原因,除因今年元月1日前以舊制申請許可陸續引進外,自外籍看護工申請新制實施後,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雖積極協力推廣雇主選擇本國照顧服務,然受限於國人觀念、價差過大及補助誘因不足等因素下,致申請外籍看護工案件仍居高不下。有鑑於此,勞委會近期與衛生署及內政部已積極檢討研商相關配套措施,預估8月底前可完成跨部會檢討方案,促使本國照顧服務體系能健全發展,以期漸近減少外籍看護工之引進。

      
為回應經續會中業界反映之缺工及放寬外勞政策等問題,勞委會強調,外勞政策一向以本勞就業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並以積極促進本勞就業為目標。勞委會除將賡續提供雇主僱用獎助,加強推介本勞媒合就業,並積極輔導廠商改善製程環境,以提高本勞就業意願外,如相關產業仍面臨實質缺工情形,也將在考量國內失業率無上升之虞下,審慎研議開放相關產業適度引進外勞,以穩定既有本勞之工作權益,進而創造更多本勞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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