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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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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新聞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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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5年5月19日署授疾字第0950000402號函通知,原有的外勞健檢指定醫院有效期間至95年7月15日止,醫院需重新申請指定,鑒於部分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屆時可能尚未獲得重新指定,請雇主及仲介業者預先規劃7月份的外籍勞工定期健檢,避免7月中旬指定醫院名單變動,而產生無效的檢查,有關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隨時於該署疾病管制局網頁更新,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index_info_info.asp?data_id=233 關於本日有媒體報導,申請外勞,新制作業冗長。勞委會表示,95年1月1日起實施之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新制,係使申請流程回歸專業評估,並更簡政便民,民眾依新的流程申請,原則於19個工作天可完成核案。 針對報載「外籍看護日夜無休包做家事,搶本地看護飯碗」乙事,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本人權為普世之價值,外籍看護工在台工作基於平等對待原則應受保障。倘雇主有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勞委會將依現有權益保障機制提供協助。 有關外勞轉換雇主作業程序中之轉換次數及轉換區域相關規定,按勞委會92年9月25日發布施行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修正前之轉換準則)第6條規定:外國人有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情事之一、且無本準則第2條接續聘僱者,由原雇主或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之作業。另按修正前之轉換準則第14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辦理轉換作業,以一次為限。但無人申請或申請人均不符合規定時,得再公告辦理轉換作業一次。 惟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的作業程序,對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之轉換次數及轉換區域,係依94年12月30日修正後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對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應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並通知原聘僱契約當事人。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員從事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並以3次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分別為本準則第3條及第6條規定明定之。 本會近來陸續接獲外籍勞工或相關收容團體反映,登記轉出的外籍勞工人數,多於雇主登記接續聘僱的外籍勞工人數,造成多數等待轉換的外籍勞工,無法於前開規定之3次公告轉換雇主次數內順利轉出,影響外籍勞工權益甚鉅。 由於外籍勞工無法於法定轉換次數內順利轉換雇主的原因,係屬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者,基於上述特殊原因及保障外籍勞工權益之考量、並於不影響外籍勞工人數總量管制的前提下,本會爰依本準則第3條及第6條但書規定,訂定相關處理原則,於95年5月3日頒布「外國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法定之3次公告轉換次數內順利轉換雇主」之後續處理原則:針對外國人於法定3次公告次數內均無雇主登記承接者,因屬不可歸責之事由,再予該等外籍勞工3次轉換雇主的機會,並依外籍勞工的意願,選擇適宜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事宜。而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需於1個工作日內,傳送再轉換雇主聯繫表給外籍勞工,以便其跨區轉換就業服務機構,並依現行規定辦理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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