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6-03-15 (第五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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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重申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之「工作」意涵。
一、按本法第43條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亦即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上開之「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依本法第43條、第46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之工作,雇主與外國人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下述條件者,始得向本會申請許可:(一)雇主與外國人間具聘僱關係。(二)外國人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工作之一。(三)外國人為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開辦首月,服務成效良好。
本會已於(20)日正式發布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首月服務成果,自95年1月16日開辦首日起至1月底止,包含春節連續假期在內,該站已服務入境外籍勞工共計5,069人,並受理出境外籍勞工申訴共計8人,有效發揮入境外籍勞工指引與出境外籍勞工諮詢申訴服務功能,保障雇主、仲介與外籍勞工三方權益。

本會表示,為有效杜絕入境外籍勞工受不法集團及有心人士拐騙,及減少出境外籍勞工心有不甘不願登機,進而於機場內發生行蹤不明等情事,該會在與各外勞來源國駐台代表處、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交通部中正航空站等單位通力合作下,已自95年1月16日正式於中正國際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境外勞接機指引服務及出境外勞申訴服務措施。

根據本會資料指出,自95年1月16日至95年1月31日止,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境接機指引服務人數共有5,069人,其中接機人員未先行申請接機服務之入境外籍勞工人數共計1,613人,而在事先申請服務之3,456名入境外籍勞工中,以國別區分,印尼籍計有1,453人(佔42.1%)居首,其次為菲律賓籍953人(佔27.5%)。以工作類別區別,看護工計有1,986人(佔57.5%),其次為製造業1,169人(佔33.8%);另外,95年1月份入境外籍勞工人數最多的時段為晚上7時至9時,共計1,060人,上午9時至11時552人居次。另外,在出境外籍勞工諮詢申訴服務部分,經諮詢外籍勞工申訴事項予以收容者計有2人,諮詢後同意出境共有6人,申訴事項包括雇主指派許可以外工作及薪資爭議等事項。在相關單位協助下,該站提供的相關服務運作順暢,雇主與仲介公司配合情形大致良好,並均多正面肯定此項措施之實行。

本會再次呼籲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及相關人力仲介業者,如有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服務需要,請於外勞入境前3日至入出境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網站(http://www.fw.org.tw/all-index.php)登錄申請,以利機場服務人員提供入境指引服務,加速外籍勞工通關作業,減少接機人員的等待時間,並請各外勞來源國及各外勞管理相關單位加強宣導服務站提供之申訴服務,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本會回應有關高捷外勞案起訴本會4官員案。
本會於92年6月26日公告之勞職外字第0920205100號,係為促進國家整體發展之需要,就政府已核准之BOT重大工程案,調整引進補充性勞動力政策,但其適用資格應具「(1)在90年5月16日以前簽約之BOT案;(2)工程總金額達2億元以上;(3)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等3項原則,符合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從事營造業工作。因此,本會外勞組人員,依公告之資格要件審核高捷BOT工程外勞申請案,均在依政策、依法行政之範圍內。

公務員若依政策、依法執行業務,其無須再為政策負責。勞委會李主委表示,以95年1月1日開放「產業辛苦性製程」容許產業界申請外勞為例,係基於「促進就業、帶動產業」之原則,俾達成「存續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促進本國勞工就業意願」之目標所作之政策決定,政策之成敗應由政務官負責。

李主委進一步表示,自94年9月19日到任5個多月以來,就他的觀察與了解,本會的同仁,都是兢兢業業、奉公守法、依法行政的公務員,對於該等4位同仁操守深具信心。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除應尊重司法外,更希望在司法尚未做出任何確定判決前,基於無罪推定之法律原則及維護人權立場,對於4位同仁的清白,籲請社會各界不應對這些公務員有任何侵害人權及清譽之行為。

此外,本會早已於94年11月2日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委任劉志鵬律師組成律師團,全力協助同仁,進行法律訴訟、辯護。李主委並鼓勵外勞組同仁,切勿因為起訴案而影響工作士氣,仍要堅守工作崗位,依法辦理各項業務,保持本會戮力從公、為民服務之傳統。


95年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訂於95年4月2日舉行,並於3月13日至3月20日受理報名 。

95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

壹、緣起

為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之素質,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6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備置一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其資格及數額並規範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中。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專業人員須先參加講習,並經測驗合格,始取得證書。

 

貳、報名參加測驗資格

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且2年內曾參加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之專業人員講習,取得講習證書者。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13日勞職外字第0930207857號令規定,外國人不得參加講習與測驗取得專業人員之資格。但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及取得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之大陸地區配偶,不在此限。

 

參、報名日期

自95年3月13日起至95年3月20日止。

 

肆、報名費用

每人新台幣500元整。

 

伍、報名方式及地點

採通信及現場報名兩種方式並行辦理。

一、通信報名:由報考人自行至郵局購買新台幣500元整郵政匯票(抬頭: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名費,並填妥報名表(貼妥最近3個月以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3張)連同應檢附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高中職以上之畢業證書影本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影本2年內參加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結訓證書影本),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95年3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承辦單位辦理報名(地址:407台中市西屯區福星北路68巷111-7號;收件人:漢翔公司95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務室收)。

二、現場報名:由報考人攜帶報名表應檢附文件影本報名費新台幣500元至承辦單位(漢翔公司)會客室辦理報名手續(週六、日亦受理,惟請先電話聯絡)(地址:台中市西屯區福星北路68巷111-7號;聯絡電話:04-27070001分機502751、502675、502684)。

 

陸、學歷證明應檢附之文件

一、持國內學校學歷者:檢附教育部立案之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影本。遺失畢業證書者,應依教育部「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規定申請補發證明書,並檢附該證明書影本。

二、持國外學校學歷者:應依教育部「外國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http://www.high.edu.tw/04/04.htm)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三、持大陸地區高中職學校學歷者:應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http://www.edu.tw/)規定辦理學歷檢覈及採認,並檢附通過學歷檢覈或採認之證明文件(教育部尚未開放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之採認)。

四、學歷證明文件記載之個人資料,如與國民身分證件不符者(如變更姓名等),應另行檢附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以玆證明。

 

柒、測驗範圍

同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之專業人員講習課程範圍,惟不限於講習之教材內容。

 

捌、測驗科目及命題

一、測驗科目:「法規實務」及「專業理論」2科。每科均採單項選擇題100題;每題1分,合計100分;答錯不倒扣。測驗時間為每科90分鐘,採電腦閱卷。

二、測驗命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遴聘專家學者命製試題。

 

玖、測驗日期及時間

95年4月2日(星期日)全日

第1堂:10:30 ~ 12:00科目:「法規實務」

第2堂:13:30 ~ 15:00科目:「專業理論」

 

拾、測驗地點

考試院考選部國家考場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2號

 

拾壹、合格標準

測驗成績總平均達60分以上,且每1科成績均達50分以上者為合格。

 

相關服務資訊:

洽詢電話:04-27070001分機502751、502675、502684

免費諮詢專線:0800-208020

查詢網址:http://training.aidc.com.tw/exam/http://www.evta.gov.tw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務室

407台中市西屯區福星北路68巷111-7號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電話:(02)85902567 語音查詢:(02)859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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