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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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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新聞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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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新制預已於95年元月1日實施,巴氏量表評分將僅供參考。 本會職訓局郭芳煜局長表示,對於有長期照顧需求者,應向指定醫院辦理專業評估,未來醫院將成立醫療團隊將由2位以上醫事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是否屬24小時照顧需求,巴氏量表評分之分數,僅供作為判別之參考。醫院將於2日內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寄給雇主,副本副知雇主現居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就現有人力資料庫搜尋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先以電話確認其應徵意願後再辦理媒合,每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以推介3人為原則,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本會也規劃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提供雇主積極僱用之誘因,對於經醫療團隊評估需要24小時照顧者,如僱用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前開人員,提供1年每月1萬元之僱用獎助;如雇主有正當事由無法僱用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人員者,本會將依據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填具資料鍵檔入案,供民眾上網查詢。民眾可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招募外國人。 本會進一步表示,外籍看護工申請新措施係以自95年1月1日起向醫療機構申請醫療團隊綜合評估者為適用對象;至於94年12月31日前,已依舊制取得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符合原資格,且尚在診斷證明書60日內效期內,仍依原申請流程向本會申聘外籍看護工。 為因應該項新措施之實施,本會將上網公告相關表格及規定,以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567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新增印尼入國前健檢醫院。
(一) 查察程序: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工檢查機構、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職務或接獲檢舉,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事實、證據者,應載明違法事實、日期、地點及違反條文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移送當地主管機關。 2、當地主管機關收到上述移送案件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程序,查明有無違法事實。如查有具體違法事證,應依本法第63條至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處罰。 3、當地主管機關自行檢查或接獲檢舉經查明違反本法事實者,於查明後,應依本法第63條至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處罰。 (二) 處罰程序: 1、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罰鍰時,應作成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並明定罰鍰繳納限期。該罰鍰處分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送機關。 2、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限期催繳之。 3、受處分人於催繳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檢附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必要文件,依本法第76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 審酌事項: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處以罰鍰時,應審酌違反本法案件之性質、情節輕重及其後果、違反次數、配合調查與改善誠意等各種情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在法定額度內裁量其罰鍰數額。 (四)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外國人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當地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處以罰鍰外,如有本法第69條至第73條規定之適用時,應檢附有關文件移送原許可機關,供原許可機關視其情節,依法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業或廢止其設立許可、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證書處分。 (五) 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之管轄,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會91年6月2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3709號函修正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併予廢止。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本次修正法規重點如下: 一、本會為使本國求職勞工獲得廣泛就業資訊及充裕之求職期間,所以規定雇主應在經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日,並將求才期間由十四日延長至二十一日,雇主在招募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二、又為配合家庭看護工申請流程新制,本會規定欲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應先經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本會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於申請招募許可時,無需再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求才證明書等部分文件。 三、為了維護雇主權益,雇主在違反第二類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情形下,經地方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依限改善者,不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論處。 四、另外本會為因應實務上已發生勞雇相處不睦,惟雇主在保全配額考量下,不同意與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契約轉換雇主,以致於影響外國人權益之案例,所以刪除雇主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者應不予許可之規定。 五、又衡諸目前違反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之申請案得予適法處理,故明文規定不符前開規定者應不予許可,以使類似案件有適用之依據。 六、又為避免勞資爭議及使雇主瞭解外國人入國前所繳交費用之情形,所以規定雇主於發放工資時,本身應保存該薪資明細表外,亦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供主管機關檢查。 有關本辦法部分條文,可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查詢下載。 外籍勞工轉換新制將更能保障外勞工作權益。 一、單一窗口受理雇主辦理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業務,外籍勞工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籍勞工之事由,雇主或外勞應向勞委會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經本會審核符合規定後,將主動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勞工轉換程序。 二、為使外籍勞工了解預定工作內容,避免因無法適應新工作環境而產生爭議情事,申請承接之雇主,於申請登記時需增加檢附中外文之預定工作說明書。又考量部分雇主在承接外籍勞工後,常因無法取得縣(市)政府所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需再將外籍勞工轉出之情事,如雇主屬製造業及營造業等事業單位之雇主,於登記承接時,需檢附縣市政府出具之無違法勞工法令證明書。又為配合外籍看護工申請流程新制,申請登記承接外籍看護工,以取得勞委會招募許可函為限。 三、外籍勞工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換雇主時,現行由雇主遴選外籍勞工之方式,將改變為雇主先行揭示工作內容後,由勞雇雙方合意方式決定外籍勞工轉換之新雇主,且外籍勞工轉換次數也由現行二次提高為三次。 四、考量外籍勞工遭受人身安全迫害或其他特殊情形,其身心情況不適宜再於類似工作環境工作者,經本會同意者其轉換雇主得不受相同工作類別限制,且於收容期間及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轉換雇主次數得不受限制。 五、考量原雇主死亡,其親屬需辦理原雇主喪葬事宜,基於人道考量,如因上開事由符合規定之親屬可直接向本會申請接續聘僱外籍勞工,且其申辦期限由30天放寬為60天。 為因應新措施之實施,本會已上網公告相關表格及規定,以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567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製造業辛苦產業特定製程開放引進外勞,已於95年元月1日實施。 依據新修正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與相關法令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廠商可自95年元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本會將依據工業局初核結果複核外勞人數,並核發配額通知書通知雇主進行國內招募等事宜。此外,本會職業訓練局為加強國內勞工訓練與推介,並鼓勵雇主進用本國勞工,於雇主取得外勞配額通知書、辦理國內招募時,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據每一廠商個別需求,主動聯繫並推介有就業意願之求職者,以協助廠商招募所需人才。如求職者未具備相關專長或技能,將由就服中心轉請轄區職訓中心辦理專案培訓計畫,以協助廠商培訓適合之員工;並搭配僱用獎助措施,以鼓勵廠商增聘本國籍失業勞工。 為避免造成排擠效果,對於已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本會規範該廠商不得再以製造業辛苦產業特定製程申請聘僱外勞。本次開放案之外勞核配人數,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製造工人數之2/5,且外勞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製造工人數之15%;另雇主於申請入國許可函時,每申請引進外勞2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3人,以期兼顧政策公平並穩定本國勞工之就業。 為因應該項新措施之實施,本會將即日起上網公告相關表格及規定,以供民眾查閱。民眾可利用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電話服務專線02-85902567查閱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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