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12-15 (第五十二期)
  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本期新聞摘要

新增印尼入國前健檢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4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848號函,印尼Puri Medika Hospital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醫院,自94年11月4日起可辦理印尼勞工來台前之健檢業務。

「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電話訪問及推廣相關法令」計畫專案。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survey.blueshop.com.tw/cla/index.asp)。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看護工適用)。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download/life.doc)。


關於本國人或其外籍配偶容留其來臺探親之親屬於自宅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性質工作之合法性疑義 。
一、外籍配偶之母國親屬來臺探視該外籍配偶期間,幫忙該外籍配偶作月子、照顧該外籍配偶之幼兒、協助料理家務、照顧該外籍配偶之生病臺籍配偶…等非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基於人倫常情,可謂係同居於一家之親屬間符合社會相當性之互助行為,故於符合下列要件之前提下,尚不宜以本法相關規定相繩:

1、在合法有效之停留期限內。

2、該等親屬係以「探親」名義入國。

3、探親對象即為該外籍配偶。

4、來臺期間居住於該外籍配偶之住處。

5、協助該外籍配偶從事家務分擔。

二、本會已另函建請內政部修訂相關法規,提高逾期停留外國人之罰則,並函請外交部對駐外單位核發入國簽證時,對於反覆以「探親」名義申請入國之案件,加強審核,以杜不法,附此敘明。


雇主刊登求才廣告應刊登於本會指定之新聞紙。
雇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國內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四家新聞紙之一家全國版刊登求才廣告三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始得認定符合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刊登新聞紙一家之法定程序。

公告須廢止聘僱許可之指定傳染病項目。
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24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899號公告,有關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外籍勞工),受聘僱期間罹患傳染病,須廢止聘僱許可之指定傳染病項目:

(一) 阿米巴性痢疾

(二) 肺結核

(三) 癩病

(四) 梅毒

(五) 愛滋病

有關雇主聘僱持不實文件應徵之外國人工作而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之疑義。
一、按本法第43條、第57條第1款、第63條及第68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者,非法雇主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非法工作之外國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合先敘明。

二、有關雇主聘僱持偽造、變造居留證或工作許可函應徵之行蹤不明外國人之認事用法,依本會93年8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30034960號函:「...客觀而言,雇主於進用員工時...若應徵者係外國人,因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法應由雇主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故雇主當應注意其是否應申請許可始得工作,如係外籍配偶應徵工作,雖依前開說明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華工作,惟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若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除已比對過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外,再由其出示或繳交之證件資料(例如:依親之戶籍資料等)核對後,仍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如附件1),另本會94年6月2日勞職外字第0940503486號函:「...類此個案得審視外國人是否持偽造證件之『正本』依一般進用程序(如有無打卡資料)、雇主有否為外國人投保勞、健保、雇主及外國人有否規避查察人員之查核及該外國人於筆錄中有否自承係以偽(變)造之證件欺騙雇主等情形加以檢視後綜合判斷...。」(如附件2)。

三、準上,旨揭案例,請參前述說明,併依大法官會議第275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第43條規定之意旨,依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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