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11-15 (第五十一期)
  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本期新聞摘要

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單。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employee/iii.htm)。

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暨分支機構詳細資料。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employee/pii.htm)。


本會未有向雇主或個人散播特定人力仲介公司基本資料及懲處記錄之情事。
邇來有不明人士假借本會名義,以寄發公函影本方式散播人力仲介公司基本資料及懲處記錄,按本會有關仲介公司相關資訊,皆公開於本會職業訓練局之網站上,相關仲介公司資料,請逕查詢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電洽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查詢。


新增印尼入國前健檢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10月25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794、 0940000800號函,印尼Klinik Insani Medical Centre醫院及Satria Medika Sakti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醫院,自94年10月25日起可辦理印尼勞工來台前之健檢業務。


有關廣為宣導及早準備本(94)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報名相關文件乙案。
一、本會刻正規劃委外辦理94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可能辦理時間為10月份,又查93年度報名所需文件如下;惟仍以本年度報名簡章為準: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報名費新台幣6,000元。

二、上開學歷(力)證明,有以下情事者,須另行檢附證明文件;惟依上年度辦理經驗,部分報名者因準備不及,而影響報考權益,宜請廣為宣導,預為準備:

(一)持高中(職)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證書者,應檢附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二)持普通檢定考試及格等考試院檢定(覈)或技術士考試及格證明者,應檢附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三)持未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軍事學校畢(結)業證書者,應檢附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四)持未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宗教學校畢業證書者,應檢附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五)持本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英文學歷(力)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影本。

(六)遺失畢業證書,應依教育部「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規定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檢附依上開規定所核發之遺失補發證明書影本。

(七)有變更姓名者,應檢附證明變更姓名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八)持外國學歷(力)證件者,應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規定送經我國駐該國使館查證(驗),並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查證(驗)之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

(九)持大陸學歷(力)證件者,應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檢覈、採認,並檢附經我國教育主管機關檢覈、採認之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

(十)持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者,應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檢覈、採認,並檢附經我國教育主管機關檢覈、採認之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94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報名簡章。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941024.doc)。

仲介公司服務費收取應依法辦理。
關於報載菲律賓勞工部駐台灣代表戈碧斯表示,造訪台灣時接獲菲勞投訴,除每月繳交之仲介費外,還需支付健保費、所得稅,有時還有住宿費,並表示於馬尼拉下月召開的聯合經濟合作(JEC)會議中,要求我國放寬並擴大實施特別聘僱計劃,以取代現行菲勞雇用仲介制度。本會說明如下:

一、我國對於仲介公司之收費明訂僅能收取「服務費」,不能再收取「仲介費」,其提供之就業服務事項除含招募及引進之外,亦包含安排入出國、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所得稅申報與退稅、諮詢、輔導及翻譯等事項。

二、仲介公司因提供上述就業服務事項所收取之服務費,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依第一年、第二年及第三年每月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新臺幣1,700元及新臺幣1,500元,本項規定可避免仲介公司一次收取服務費後即不提供服務,保障外勞權益。

三、而外勞繳納之健保費及所得稅費用,係依法應繳納,與我國勞工並無不同,另住宿費用係依勞動契約由雙方協議。

四、仲介公司如違法超收服務費用,依法將處以超收金額之10至20倍罰鍰,勞委會檢舉專線為:0800000978,歡迎檢舉不法。

五、本會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即與菲國駐台辦事處訂定直接聘僱備忘錄,可為直接聘僱辦理依據,至於馬尼拉下月召開的聯合經濟合作(JEC)會議中,菲國將要求我國放寬並擴大實施特別聘僱計劃,以取代現行菲勞雇用仲介制度,本會將俟菲方提出具體方案後,基於保障外勞權益之立場,再行研議。

本會嚴正澄清高捷外勞依法審核,絕無圖利情事。
針對聯合報94年11月1日頭版報導「勞委會疑圖利高捷近20億」,本會嚴正提出抗議。

本會表示,相信司法單位及人員會謹守偵查不公開之法律規定,不會恣意放話,造成社會視聽混淆。

該文中稱「檢調人員表示:高捷是以本國勞工薪資提列捷運工程預算,申請僱用外勞後,高捷單薪資差額部分即可『獲利』近廿億元」藉以論斷「本會疑圖利高捷近20億」之陳述,與本會實務審核外勞作業規定完全不符且嚴重扭曲事實。

本會表示,在90年5月16日以前簽約之BOT案,均依該會92年6月26日勞職外字第0920205100號公告規定審核,其審查資格如下:

 1.在90年5月16日以前簽約之BOT案;

 2.工程總金額達2億元以上;

 3.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其中並未規定必須審查BOT案中之工程提列勞工薪資預算,所以該報所引之「檢調單位表示,…,高捷BOT是以本國勞工薪資提列工程預算,卻申請僱用薪資成本約只有本地勞工一半的外勞,不符規定,…,勞委會仍予核准,涉嫌圖利高捷。」之論述,與本會實際審核BOT案申請引進外勞公告規定,完全沒有任何干係。聯合報沒有進行任何查證,即任意引用無法具名之人士所言,逕自毀害本會與司法單位名譽及扭曲法定事實,殊為不該,為正視聽,勞委會不得不提出嚴正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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