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10-15 (第五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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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尼)承辦印尼勞工貸款之背景資料。
(資料提供: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一、 引言:

  印勞自1992年引進國內直至2002年8月1日凍結期間,印勞在台人數曾於2002年高達93,000人,為東南亞各國外勞之冠,足以顯示因印勞之勤奮和善,受到國內雇主之歡迎。

二、 印方對保障印勞權益之期望:

2004年12月17日台、印尼雙方勞工首長在印尼巴峇島見證簽署兩國勞工合作備忘錄後,印勞旋於12月20日解凍,重新開放印勞來台工作。印尼勞工部對印勞赴台工作亦有很高之期許,諸如加強印勞之法律保障、整頓仲介業者、以及降低仲介費等,以期印勞未來僱用朝向制度化及透明化發展。在此項基礎上,印尼勞工部希望透過金融機構來達成。經過多方徵詢後,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尼)有意承作。勞工部及中信銀雙方經過數度會商及評估後,印方認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尼)適合為赴台工作之印勞提供貸款及匯款之服務。

三、 中信銀承辦印勞貸款等服務背景:

  印尼勞工部同意中信銀(印尼)為印勞提供貸款及匯款服務之先,曾公告通知印尼國內其他銀行。在其他銀行無意願之情況下,以公函同意中信銀承辦貸款。其後,國內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亦先後派員或授權來印尼與勞工部洽商此項勞工貸款與匯款之業務,印方基本上亦採開放立場,並非獨厚於中信銀。

四、 我國對印勞赴台工作之立場:

  針對印勞赴台工作,我國基本上所持之立場有如下三點:

(一) 建立公平、合理及透明之制度:由我國勞委會及印尼勞工部建立適當機制。

(二) 確實維護印尼勞工之合法權益:兩國透過定期協商方式,保障印勞權益。

(三) 協助多家銀行承辦印勞貸款服務:我國對銀行承辦貸款業務持開放立場,倘國內任何金融機構有意承作此項服務,將積極協助與印方磋商。

五、 展望:

   基於台灣社會之變遷,家庭結構之需要,外勞之引進似成為不可或缺之現象,僱用外勞應走向制度化與透明化。印尼勞工部認為印勞赴國外工作,以台灣及香港為優先考慮。台、印尼間應繼續加強磋商合作,以維護印勞之合法權益。

有關機構看護工之工作內容疑義。
一、依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臺北縣政府94年8月4日北府勞動字第0940541868號函辦理。

二、 按本法第4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3款規定:機構看護工之工作內容係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上開「相關事務工作」,例如「為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餵食、更衣、清潔身體、避免褥瘡或促進血液循環之拍背、按摩...等等非涉及專業醫療行為之照護工作屬之。至於該機構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物品修繕...等等,基於該機構業務分工、營運運作之常理,客觀上應由其他專責人員處理。準此,若雇主指派所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從事是項應由其他專責人員處理之工作者,顯與本會依法核准機構看護工之意旨有違,如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上開行為,則已涉嫌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在「政府一體、職能分工」的原則下,調整外籍看護工申請作業程序。
目前申請家庭類外勞者有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申請資格現行不予調整;針對民眾關心的外籍看護工申請的資格,勞委會表示,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配合國內照顧服務體系發展的前提下,將參考3K產業引進補充性外勞之概念,對於須全天候長期照護,且國人就業意願不高之照顧工作(如:重殘、罕見疾病之患者),但須經醫療單位認定,社政單位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不成的情況下,才核准引進外籍看護工。

基於「政府一體、職能分工」的原則,勞委會認為整個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應回歸專業評估機制,對於經由社政及衛政照顧服務評估適合引進外籍看護工者,基於人道考量,即得依規定核准引進外籍看護工。目前已與衛生署洽商並獲致初步共識,本會職業訓練局將於1週內邀請內政部及衛生署等相關單位,針對修正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聘僱標準及流程進行會商。

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的相關措施上,勞委會將加強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就業媒合與專業職能訓練,對於已取得照顧服務員證照者,將研議運用僱用獎助津貼等方式鼓勵國人僱用,以促進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就業,並且建構完整的就業媒合資訊網絡,積極與內政部、衛生署及相關民間照顧服務團體合作,系統性地培訓本國照顧服務員,以滿足及因應未來國內長期照護之用人需求。

外籍看護工之引進,仍是在國內招募求才充分推介就業仍無法獲得適當人選者,始得依規定向本會申請外籍看護工。

外籍看護工引進後,本會將加強查察雇主有無不實申請或違規使用等不法情事,違規情節重大者,均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取消其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


台塑公司六輕四期工程,由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優先管轄。
有關 報載「台塑暗渡五千名外勞,勞工局徹查」乙節,本會提出以下說明:

       一、台塑公司六輕四期工程核准可聘僱外勞5,320人,係由該公司(登記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39號)依本會92年12月24日開放民間業者投資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之重大經建工程之公告規定辦理,目前在台外勞人數共2,699人,悉數在雲林麥寮從事營建工作。

       二、依就業服務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外籍勞工之管理及查察管轄權劃分,係以工作地主管機關為優先管轄機關,至「居留地」及「事由發生地」之主管機關亦有管轄權。如有爭議,則以行政協助方式處理。故台塑六輕四期工程於雲林麥寮工作之外勞,其優先管轄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三、為配合上開管轄權之劃分,各優先管轄主管機關可從本會已建置之「外勞動態管理系統」中查詢該等資料,至非屬其優先管轄之資料,亦可透過資料之授權使用程序,查詢到鄰近縣市或全國外籍勞工動態資料。


透明化仲介收費,避免外勞被剝削。
針對報載泰國駐台辦事處對仲介收費透明化制度無法遏止超收費用乙案,本會強調明訂外勞仲介費對於外勞權益保障具有積極明確之效果,且為查察仲介公司有無超收費用之客觀標準,故建立仲介收費透明化制度絕對有其必要性。至於該項制度建立後如何落實與執行,勞委會將積極與各來源國政府協調合作,以促使外勞仲介管理邁向正軌。

       為杜絕仲介公司對來台工作之外勞不當收取費用,建立仲介收費透明化措施,本會自93年1月13日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明訂外勞繳交各項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上限,並規定台灣仲介公司不得至國外向外勞收取費用,僅得於外勞入境後,依提供之服務,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上限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700元、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另外為避免外勞遭超收仲介費用,並利於後續查處不當收費情形,亦要求外勞來台前需簽具載明國外貸款金額及國外仲介費之「外國人來台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國外政府驗證簽章後,方得來台工作。嗣即依該切結書與雇主發放之薪資明細比對,追查有無超收費用情事,國內仲介公司倘有違反經國外政府與本會認可之上開工資切結書而超收費用情形,勞委會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依法懲處;至國外仲介公司違規情事,則送請外國政府查處。

       針對各項引進管道,本會基於雇主選擇自由並無限定引進方式,惟對於引進後是否有被收取不當費用情形,勞委會將持續依法查處。目前為落實降低仲介費用方案,本會自91年下半度起,每年均主動不定期派員由當地縣市政府人員會同抽訪外勞查察仲介公司收費情形,查察結果亦納入人力仲介公司評鑑項目,以提昇國內仲介服務品質,確實保障外勞權益。

       另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雇主得向外勞收取膳宿費用部分,本會強調,係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基於本勞與外勞一體適用原則,並無特別針對外勞另立收費情事,且建議以每月新台幣4000元為參考上限。該項規定與來台機票費用,同樣係屬勞雇雙方議定之範疇,與是否透過直接聘僱引進無涉;針對外勞體檢費、居留證費及所得稅等費用,係依照法令規定收取之行政規費,絕無巧立名目情形。本會強調,降低外勞仲介費用需要台泰雙方政府單位共同把關。未來將加強與各來源國政府合作,積極遏止不當超收費用情形。


杜絕雇主規避國內勞工就業,本會將檢討法規。
關於媒體報載質疑高雄捷運公司於國內招募過程刻意規避本國勞工問題,本會表示高捷公司申請招募外勞案,係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訓練中心核給求才證明書,並經該會審核確有進行國內招募程序後,始予核准招募案,至現行規定可能造成雇主刻意規避本國勞工就業,將即檢討法規缺失,杜絕雇主抱持規避心態,損害國內勞工就業權益。

      本會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招募外勞前,雇主需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由就服中心推介本國勞工,並於報紙刊登求才廣告3日;另需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就服中心將全程參與測驗過程並監控,雇主如需針對特殊專長舉辦測驗,就服中心將邀請具該項專長之專家學者到場見證,以確保國內勞工就業權益,嗣雇主完成國內招募程序,就推介情形核發求才證明書。

       該會並說明高捷公司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訓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於報紙刊登求才廣告3日,並經該中心推介本國勞工無法滿足需求後,核予求才證明書向勞委會申請外勞招募許可。

       至於如何杜絕雇主抱有規避心態妨害國內勞工就業,本會表示,將立即檢討法規,著手規劃修法健全法制作業,並督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落實國內招募程序,積極推介,以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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