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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月15日前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換證作業規定。
一、依據:本會93年1月13日勞職外字第0930200197號令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生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換發證書。未依規定換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原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辦理。
二、換證對象:凡於93年1月15日以前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換證時間:自即日起至95年1月16日止。
四、採掛號郵寄換證或親自送件。
五、原證書效力:93年1月15日以前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其有效期限至95年1月14日止,本會將另發廢止函。
六、應檢附文件:
(1)93年1月15日以前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換證申請書。(http://www.evta.gov.tw/download/9409.doc)
(2)原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或證明書正本。
(3)照片2張(1吋最近3個月內照片)。
(4)證照費新臺幣400元(請以郵局匯票繳交,受款人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七、應注意事項:
(1) 若有變更姓名應檢附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新證生效日期統一為95年1月15日,本會將於原有證書加蓋「本證書有效期限至95年1月14日止」戳章後連同新證書一併返還申請人。
新增印尼General
Medical Centre醫院為印勞入國前健檢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8月30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634號函,印尼General Medical Centre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醫院,自94年8月30日起可辦理印尼勞工來台前之健檢業務。
新增越南河內長安醫院為越勞入國前健檢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8月23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609號函,越南河內長安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醫院,自94年8月23日起可辦理越南勞工來台前之健檢業務。
新增印尼Anugerah
Ibu Medical Centre Clinic為印勞入國前健檢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8月15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583號函,印尼Anugerah Ibu Medical Centre Clinic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醫院,自94年8月15日起可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前健康檢查事宜。
撤銷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外籍勞工健檢醫院資格。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8月8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553號函,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之教學評鑑合格效期屆滿,已不符合「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94年8月12日起撤銷該院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之資格,該院所出具之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證明,同時不予認可。
94年度外籍勞工聘僱管理法令─「雇主手冊」。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note.pdf)。
94年度本局維護外勞權益宣導電視CF─「進口螺絲」篇。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94cf/CF01.DAT)。
94年度本局維護外勞權益宣導廣播帶─「您好嗎」問候篇。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94cf/track.mp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