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08-15出刊(第四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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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新增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為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

  新增越南河內市立聖保羅醫院為越勞入國前健檢醫院

  雇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會指定之營造工作

因應「外勞就是人口販運受害者」記者會之訴求

  94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勞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

  有關澄清外勞引進審核認證費乙案

 

新增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為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4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488號函,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自94年7月15日起可辦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事宜。

增越南河內市立聖保羅醫院為越勞入國前健檢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22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521函,越南河內市立聖保羅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自94年7月22日起可受理越南勞工來台前之健檢業務。

 

               雇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會指定之營造工作

 

雇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會指定之營造工作,除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重大工程工作以外者,其於所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時,應依本標準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辦理。

 

因應「外勞就是人口販運受害者」記者會之訴求

 

勞委會表示依目前外籍勞工(以下簡稱外勞)引進流程,外勞入國前須簽妥並確認勞動契約,以瞭解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權益遭受侵害,入境後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使之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係屬勞資爭議及非法使用外勞情形,應依相關勞動法規處理之。至於如有人口販運並符合刑法第296條之1規定之故意與事實者,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訴追,最高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常業犯者,更可判處無期徒刑。勞委會進一步表示依目前就業服務法規定非法使用外勞及非法媒介外勞均有高額罰鍰規定(前者最高75萬,後者最高50萬),其5年內再犯者,甚且有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外勞如屬不可歸責者,則可依程序轉換雇主或工作)。 對於記者會所提外勞政策相關訴求,勞委會說明如下:

一、開放外勞擺脫不肖雇主控制,得以自由轉換雇主部分:目前外勞於來臺前須參加職前講習,並可經由多元管道取得相關權益保障手冊,已充分知悉其倘遭不法侵害時,可透過各縣市政府設置之24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申訴、協助爭議處理或收容之服務。又勞委會正規劃於機場增設諮詢服務中心,以防止雇主片面解約強迫遣返。另勞委會亦考量在不增加外勞總量之前提下,研議同意勞雇雙方經合議解約後,外勞得轉換雇主之可行性。

二、全面檢討外勞工作年限部分:勞委會刻正研議修正就業服務法,取消外勞累計工作6年之年限限制。

三、取消商業仲介制度部分:有鑑於目前雇主及外勞過度依賴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相關事務,致仲介公司有機會從中掌控外勞或超收費用等違法情事,勞委會已積極修正相關法規,簡化聘僱外勞來臺工作手續,並推動直接聘僱及開放非營利團體設立外勞仲介機構從事外勞仲介業務等方案,以增加雇主或外勞自行服務之能力。另針對現有仲介公司,則透過評鑑制度,以獎優汰劣的配套措施,以達導正仲介市場秩序及提升服務品質之目的。

 

94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勞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

一、目的:鼓勵從事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注重經營管理及提昇服務品質,以維護外籍勞工仲介市場秩序,並作為雇主選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參據。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執行單位:由本會依政府採購法公開評選一家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四、評鑑對象:

93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且自92年1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仲介家庭類外勞人數達10人以上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論是否有兼辦其他類外勞或只專營家庭類外勞,只要仲介家庭類外勞人數達10人以上者即列入評鑑對象)。

五、作業程序:

(一) 由執行單位寄送空白評鑑表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先行自我評鑑。

(二)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接獲評鑑表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就評鑑表所規範之事項,先行自我評鑑,並將結果檢送執行單位。

(三) 由執行單位依本計畫安排評鑑委員實地赴仲介機構進行實地評鑑。

(四) 由執行單位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顧客滿意度調查(含雇主及外籍勞工),調查受評機構之服務成果。

六、評鑑委員:

由執行單位延聘專家學者至少40名擔任評鑑委員,其中25名由本局推薦,其餘由執行單位推薦,執行單位推薦名單應先送本局核備。每次進行實地評鑑,評鑑委員至少3名。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鑑之客觀公正。

七、行前工作說明會議:

由執行單位至少應辦理2場以上評鑑委員行前工作說明會議,使評鑑委員能瞭解評鑑流程及評審準則,以增加評審標準之一致性。

八、評鑑說明會:由執行單位至少分別於北、中、南部邀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分別召開評鑑說明會,說明評鑑實施流程等事宜。

九、評鑑表:詳如附件

十、評鑑結果:由執行單位將評鑑結果函送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其改善及加強管理之依據,並將評鑑結果檢送本局,由本局公布評鑑結果。

十一、參加本計畫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提供之文件資料,除為維護公益或經該機構同意者外,評鑑委員及執行單位應予保密。

十二、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有關澄清外勞引進審核認證費乙案

近期有雇主反映申請招募外籍營造工時,須先向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組成之勞資協議委員會繳交認證費每人新台幣3萬元之費用;另本年度台泰勞工會議召開時,泰方亦向本會反映至我國工作之泰籍營造勞工須增加3萬元費用支出。經查上開費用係由營造業勞資團體,經過雙方協定由雇主繳交,以培訓本國營造業勞工;目前部分不肖雇主及仲介公司欲透過仲介公司將此費用不當轉嫁由外勞負擔。

  針對上開情況,本會鄭重聲明如下:

  一、外勞政策實施緊縮方案以來,營造業外籍勞工已大幅減少,惟近來民間營造市場活絡,重大公共工程確有嚴重缺工情形,基於整體國家建設之考量,並評估台灣目前經濟情勢及勞動市場狀況後,本會於94年5月6日公告開放百億以上之重大工程得申請引進外籍營造工。而勞資雙方在以僱用本勞為長期目標之前提下,亦達成優先培訓並僱用本勞之共識。

 二、為培訓營造業勞工,以促進本國勞工之就業,對於所需訓練費用可由勞委會相關職訓方案支應,其他行業如有訓練需求亦可向本會職訓局申請辦理。

三、為避免該方式可能將費用轉嫁外勞之弊端,本會將要求勞資協議委員會不得再收取引進每名外勞3萬元認證費,已收取之費用應立即退還雇主。

 四、目前所稱申請外勞須經勞資協議委員會認證乙節,並非法律規定程序,未經其認證者,亦不影響本會審核時效及結果,本會對所有申請案將一律平等依規定處理,並無所謂透過勞資協議委員會認證者,可加速審核時效之情形。

五、為保障本勞就業權益,雇主於申請外勞時已繳交就業安定費,以具體協助本勞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任何企圖非法收取不當費用,剝削外勞之行為,勞委會將依法究辦,嚴懲不肖的業者。勞委會呼籲各界如發現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案件,歡迎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800-000978。

六、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雇主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2年內之申請案不予許可。又查本法第40條第6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情事,如查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雇主回饋金等違法事證,依本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視其情節,依本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另如查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將行求、期約或交付雇主之不正利益轉嫁予外勞,而違反本法第40條第5款規定,依本法第66條規定,按其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並視其情節,依本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故本會如查有雇主要求仲介公司支付不正利益者,將對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對該等仲介公司亦將處以不正利益之10倍至2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