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06-15 (第四十六期)
  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本期新聞摘要

外籍勞工權益維護報告書。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title.doc)。

取消印尼8家醫院健檢資格。
原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8家印尼醫院,因未通過印尼政府衛生部及勞工局之聯合審查,已不符我國辦理勞工健檢醫院資格,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1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328號函,自94年5月15日起取消原認可8家醫院之健康檢查資格,該等醫院所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不予接受。
上述8家醫院名單如下:
1. Ponok Indah Hospital
2. Petamina Hospital
3. Dr. Pirngadi Hospital Medan
4. Dr. Kariadi Hospital Semarang
5. Dr. Sarjito Hospital Yogyakarta
6. Dr. Sutomo Hospital Surabaya
7. Fatahillah Medical Center
8. Satria Medika Sakti Medical Check Up


新增印尼Rosela Indah醫院為印勞入國前健檢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1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328號函,印尼Rosela Indah Medical Center醫院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自即日起可受理印尼勞工來台前之健檢業務。


取消越南河內市立聖保羅醫院外籍勞工健檢醫院資格。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6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319號函,越南河內市立聖保羅醫院並未通過越南衛生部、勞動部及財政部之聯合檢查,已不符我國對外勞健檢醫院之規定,故自即日起不予受理該院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書。


訂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自九十四年五月六日生效。但本作業規範生效前,經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勞職外字第○九二○二○八四四九號公告核准聘僱外籍營造工之雇主,仍依本會之核准辦理。
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勞職外字第○九二○二○八四四九號公告自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廢止。
附「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連結開啟網頁視窗)」。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民間業者投資及因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爰專案核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得聘僱外籍營造工,特訂定本規範。
二、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七條第五項。
三、本會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工程以下列為限: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 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 (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前二款計畫工程之個別工程,其個別工程合約總金額達新台幣十億 元以上,且合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四、本會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畫所載之投資金額及工期,按工程 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總量上限。
(二)個別工程得申請引進外籍營造工人數,以個別工程合約所載工程金 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上限。
五、申請方式:
(一)民間計畫工程:可選擇由民間機構或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合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以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申請時,須由民間機構按第四點之計算方式統籌分配計畫工程之各項工程得申請聘僱之外籍營造工人數,並將分配結果、擔任雇主意願書(如附件一(連結開啟WORD檔新視窗))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二)政府計畫工程: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合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申請時由得標業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前項第二款政府計畫工程如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合約之民間機構比照民間計畫工程申請方式辦理。
六、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工之工作類別,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以合理聘僱標準,向該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在甄選程序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有必要,得邀請公正人士參與見證;辦理國內招募時,優先僱用當地本國失業勞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時,經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不足人數,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
七、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本國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須檢附》
(六)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須檢附》
(七)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二個月內為有效期限》
(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十)審查費收據正本。
(十一)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八、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一)以開工日後每日出勤之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做為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基準,累計四名本國勞工,始得引進一名外籍營造工。「本國勞工人月」之計算,以「雇主僱用及工程分包商僱用在計畫工程或其所屬個別工程所在地內從事營建工作或工程製品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始予採計。
(二)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以二十二日為一月,累計三個月計算為一人;本國勞工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超過三個月者,不再累計。但在不同工作崗位工作者,可以採計。
九、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核發外籍營造工之入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累計僱用本國勞工出勤名冊電子檔(如附件二(連結開啟EXCEL檔新視窗))。
(五)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累計僱用本國勞工出勤名冊電子檔所列者皆須檢附,並應載明工期及工程施工起訖日期,需加蓋雇主及分包商公司圖記,經雙方負責人簽章,同時加註「與正本相符」。)
十、工程如因故無法於合約規定之期限前完工,經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證明者,得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工期,但其所能聘僱之外籍營造工上限,將以原工期加計延長之工期為新工期依工程經費法重新計算,重新計算之人數不得超過本會原核准之人數,重新計算之人數低於原核准之人數,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遣返出國。
十一、工程已完工或已領有使用執照時,所聘僱之外籍營造工應全數遣返出國。
  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工程,如因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期間尚未屆滿,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之工程預定完成驗收日期證明,向本會申請延長工期,所能留用之人數以該工程有效許可之外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不包括未引進之許可人數。
十二、依專案核定引進之外籍營造工不得調派到其他工程工作。但同一雇 主於同一計畫工程內,且符合本規範規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工程 ,經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獲准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就業安定費之繳納依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勞職外字第○九一 ○二○三三九號公告規定,為每人每月新台幣三千元。
十四、依專案核定之申請案,其初次招募申請案許可人數之國別及數額,全數得由本會指定,其遞補案亦同。


中友仲介公司疑性侵越勞案,本會及縣市政府已積極處理及提供外勞庇護。
有關媒體報導中友仲介公司被控涉嫌性侵害所引進之越籍勞工乙案,全案已由台南市政府及台南縣政府積極依法查處中,為保護外勞安全,縣市政府已安排由天主教牧靈教會暫時收容外勞,並將涉及刑責部分,透過家暴中心轉由台南地檢署偵辦。中友公司如經查有恐嚇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9款規定之事證,除由縣市政府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外,本會並將廢止該公司設立許可。
為加強維護外勞人身安全,防止外勞遭性侵害案件, 強化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本會前已邀集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商,並於93年8月30日函頒「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處理原則」,以加強社政、勞政單位業務之聯繫。依該處理原則,受理外勞性侵害申訴單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於24小時內填寫「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
本會為加強對遭受性侵害外勞申訴服務,外勞除可向各縣市政府設置之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專線申訴外,亦可向本會職訓局所設置之0800四國外勞申訴專線申訴,為加強接聽服務,該專線自93年年9月1日起,已延長接聽服務時間至晚上10時,以即時協助外勞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並給予外勞必要之協助。本會將再加強宣導及呼籲遭受性侵害外勞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或本會外勞申訴專線,以即時處理及保護外勞。
為促進人力仲介公司提昇服務品質,並增加雇主選擇仲介公司資訊,本會規劃建立人力仲介公司評鑑制度,並委託專家學者研訂「服務流程及管理」、「行政管理」及「異常事件處理」等3大評鑑項目及15項細項指標,並於93年全面評鑑所有外勞仲介公司。目前評鑑結果已依其成績區為A-E等5級,公布於本會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提供雇主參考。另為增加雇主選擇仲介公司資訊,本會亦將仲介公司懲處紀錄公布於職訓局網站。例如本案中友公司93年度評鑑成績為E級,且該公司曾因媒介外勞非法工作,經本會處分自94年7月1日至94年9月30日止停業3個月。故為避免委託不法仲介公司,本會呼籲民眾委託仲介公司前,務必先到該網站查詢仲介公司評鑑及懲處紀錄,以保障自身及外勞權益。至於評鑑成績評等不佳之仲介公司,勞委會已加強查察密度及頻率,並訪視外勞查察仲介有無不法行為,以遏止仲介違法行為,並提昇其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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