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05-15 (第四十五期)
  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本期新聞摘要

94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已於94年4月1日寄發。
一、 參加94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成績合格並已繳交證書費及相片者,本局已於94年4月1日寄發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如有尚未收到證書者,可電洽本局查詢(02-85902314簡先生或02-85902309~313管三科)。
二、 人力仲介公司如欲申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備查,請先到本局網站(www.evta.gov.tw) -右邊下載專區的「各類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表格」第11項下載申請書,到職日期不得比證書生效日期提前(※※※即到職日期須在94年4月1日以後),以免被退件,並請檢具異動後之從業人員名冊、新增加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影本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逕送或郵寄本局5樓秘書室收。
三、 欲申請設立人力仲介公司者,請先到本局網站(www.evta.gov.tw) - 右邊下載專區的「各類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表格」下載申請表格。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evta.gov.tw/lawevta/law64.htm)。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項申請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evta.gov.tw/lawevta/206023.html)。


有關港澳居民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其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申請工作許可。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工作。


公告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每人每月所得標準」為新台幣14,734元以下者,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


職訓局就業安定費繳款方式更加多元化。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為方便就業安定費繳費金額較低的家庭類雇主就近繳費,自即日起,凡雇主收到94年4月18日該期以後寄發之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其繳費金額在2萬元(含)以內者,均可持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至全省全家及萊爾富等2家便利商店繳交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職訓局自92年1月起即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給雇主,以提供其繳費依據。於93年12月底以前,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的方式計有4種:1.持繳費單至郵局窗口臨櫃繳費(含現金繳費、支票繳款);2.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3.至郵局申請轉帳代繳、4.跨行匯款。由於以上採跨行匯款方式手續較為繁複,職訓局已洽請中華郵政公司簡化跨行匯款的流程,自94年1月起,雇主可至各金融機構辦理匯款,只需填寫解款行名稱「郵政劃撥儲金」、解款行代號「7000010」以及10碼收款人代號即可順利完成繳納。此外,職訓局為促使繳款方式更多元化,便利繳費金額較低的家庭類雇主就近繳費,特別新增具有廣大通路之全家及萊爾富等2家連鎖式便利商店自即日起代收繳費金額2萬元(含)以下之就業安定費,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職訓局表示,關於就業安定費繳費方式,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洽職訓局查詢專線02-85902370或至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查詢繳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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