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03-15 (第四十三期)
  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本期新聞摘要

93年度國內仲介公司評鑑結果查詢。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2.evta.gov.tw/emp/empapr94.asp)。

94年度捐助之國語、台語及英語(含菲律賓土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等廣播節目。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labor940218.htm)。


勞委會提醒雇主,外勞在臺工作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年。
為鼓勵在臺工作表現良好之合法外勞,於期滿出國後可再來臺工作,並減少雇主訓練及管理成本,於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放寬外勞在臺工作累計之年限,對於受聘僱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勞工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應出國40日(業於92年5月13日再修正為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6年。
前揭修正規定實施已屆3年,加計修法前工作期限,陸續將有在臺工作累計達6年之外勞受此規定影響,將無法再來臺工作,或其可再來臺工作期間受到限制之情形,為讓雇主知悉擬引進或目前所聘僱之外勞可在臺工作之剩餘期間,勞委會特別設置有「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網站連結位址http://labor.evta.gov.tw:8080/labweb/Login.jsp),供雇主查詢。一般民眾可進入該查詢系統,無需登入帳號、密碼,僅需輸入外勞「國別」及「護照號碼」,即可查得曾經來臺工作或目前在臺工作之外勞,下次可再來臺工作之剩餘總天數。
勞委會再次提醒雇主,於引進外勞應事先瞭解擬聘僱外勞可在臺工作之剩餘期限,以免引進後外勞可在臺工作之期限不如預期,而影響勞雇雙方權益。如雇主有違反本法第52條第4項規定,聘僱在臺工作累計逾6年之外籍勞工,該會將依有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57條第9款所定情事,依第7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3條之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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