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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誤繳專業人員講習報名費者儘速申請退款。
頃接獲「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通知,報名參加該協會所舉辦「93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仍有7位無名之報名費匯款,尚待誤繳者認領。請未獲錄取,但已先將報名費匯款至該協會而尚未退款者,儘速向該協會洽詢(02-23660812#25)。
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所聘僱之本國勞工,若屬重複參加勞工保險或由雇主之關係企業移轉參加勞工保險者,雇主聘僱前開本國勞工之人數,於申請重新招募時,本會將不予採計。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六條第三項暨「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所聘僱之本國勞工,若屬重複參加勞工保險或由雇主之關係企業移轉參加勞工保險者,基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保障國民工作權及增進國民就業機會之立法目的,雇主聘僱前開本國勞工之人數,於申請重新招募時,本會將不予採計。至於關係企業之定義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等規定認定之。
九十四年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試題。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board/940131.doc)。
公告自94年1月20日起,暫時停止自越南引進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招募申請案。但重新招募之申請案件,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之越南籍勞工者,不適用之。
一、自94年1月20日(含)暫時停止自越南引進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初次招募許可申請案、重新招募許可案及遞補招募許可案,爾後將視越方行蹤不明勞工人數減少情形,再予研議是否解除管制。
二、針對重新招募許可之申請案件,雇主如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之越南籍勞工者,不適用本次公告之管制。惟於申請入國簽證時,須另檢附「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發之文件審核認證書正本乙份、本會最近所核發原聘僱越南籍勞工之聘僱許可函影本乙份。
94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已於2月4日放榜。
為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之素質,勞委會94年1月30日(星期日)於考選部國家考場(台北市木柵)舉行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共計有2,344人報名,到考人數共計2,323人。勞委會已於94年2月4日(星期五)將榜單張貼於該會公布欄,並登載於該會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成績單將隨後寄送,惟因屆年節,考生可能於年節後始能收到成績單。
報考人對成績有疑義者,可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5日內(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檢附准考證及成績單影本,以書面向「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台北市復興南路1段390號11樓)申請成績複查。又本次測驗試題及答案,將於考試後次日公布於該會職業訓練局網站,考生如對測驗試題或答案有疑義者,於測驗完畢之翌日起3日內,可以書面載明姓名、准考證號碼、聯絡地址、電話、測驗科目及題次、試題或答案疑義,敘明理由及檢送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提出。
加強辦理欠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移送強制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有關本法第55條第3項、第4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寬限30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每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滯納金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未繳部分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本會為提醒雇主勿逾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且因應加徵滯納金之實施,自92年1月起,係以2個月為一期定期寄發繳款單,未依限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發催繳單,自93年7月15日起改為每3個月定期寄發繳款單,未依限繳納者,仍再以雙掛號寄發催繳單,主要係讓雇主瞭解其所應繳交之金額,提醒雇主按時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
目前仍有部分雇主尚未繳清欠費,自94年起,本會除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移送強制執行外,將加強辦理廢止聘僱許可;另雇主未繳清欠費,其所有申請案,將不予許可。是以,尚未繳清欠費之雇主應儘速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又喪失聘僱外籍勞工資格,影響自身及勞工之權益。
本會希望藉由催繳、移送強制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等之措施,加強催收就業安定費,除符合使用者付費以達社會公平及公正原則外,更能將就業安定基金之功能落實在促進國民就業及提昇勞工福祉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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