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5-01-15 (第四十一期)
  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本期新聞摘要

外國人不得參加講習與測驗取得就業服務業務專業人員之資格。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雇主不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專業人員之工作,故外國人不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參加講習與測驗取得就業服務業務專業人員之資格。但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及取得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之大陸地區配偶,不在此限。

台印簽署勞工備忘錄,勞委會宣布12/20印勞解凍。
台印雙方有關勞工備忘錄簽署典禮,於今(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於印尼峇里島舉行,由我國駐印尼經貿處林永樂代表及印尼駐台北經貿處代表雅亞(Ferry Yahya)代表兩國政府簽署,並邀請勞委會陳菊主委及印尼勞工部伊特里斯(Fahmi Idris)部長到場見證。基於發展台印雙方之友好平等互惠關係,勞委會於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宣布將於明(二十)日上午正式公告重新開放印勞來台工作,結束已逾二年的凍結印勞措施。

印尼於今年九月總統大選新政府成立後,新任勞工部長Idris對印勞來台工作甚為重視,為發展台印勞務合作關係,雙方積極循外交管道磋商有關簽署勞工備忘錄事宜。陳主委係於十二月十五日應印方邀請率團前往印尼峇里島見證勞工備忘錄簽署典禮。雙方於十五日及十六日先行磋商有關勞工備忘錄之簽署及見證等事宜。經積極協商後,嗣於十七日下午經陳主委及Idris部長共同見證,由雙方代表正式簽署勞工備忘錄,將有關印勞在台權益保障、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印勞健檢及醫療負擔、加強仲介監督管理、加速推動直接聘僱、印勞入境我國機場之安排協助及舉行例行性之年度會議等事項,正式納入勞工備忘錄簽署內容。

為維繫台印勞務合作關係,在勞工備忘錄簽署前,陳主委與Idris部長就未來如何加強推動雙方勞工合作事務先行會商,並獲得以下優先推動共識:

一、 為保障印勞權益及確保我方整體外勞管理,雙方應加強合作積極建立改善外勞在台行蹤不明問題之處理機制,尤其應優先考量外勞來台入出境接引通關及申訴諮詢等協助事項。

二、 為有效監督管理印尼人力仲介,印方將儘速重新整頓並嚴格篩選印尼人力仲介公司,以確保其服務素質。

三、 雙方同意於明(九十四)年初在台召開第一屆台印勞工會議,續商有關印勞在台工作之相關事宜。

四、 為擴大台印勞務交流,台方將提供印方職訓講師及代訓種籽職訓師資等,協助印方發展其職業訓練體系。

勞委會並表示,印尼新政府對此次安排簽署勞工備忘錄事宜,充分給予我方禮遇與尊重,並展現相當的誠意與善意,促使勞工備忘錄能圓滿完成簽署,將可為未來台印勞務合作關係,奠定良好基礎。另基於便民考量,勞委會除自十二月二十日起所核發之雇主聘僱外勞初次、遞補及重新招募許可函,全面取消凍結引進印勞之註記,雇主得引進印勞外,對於在十二月二十日前已取得勞委會核發且尚在有效引進期限之招募許可函,而尚未引進者,同樣得依規定程序申請引進印勞,不受招募許可函上註記管制。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wevta/law17.html)。

訂定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訂定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身分證影本。

二、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雇主依規定免辦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特許事業登記者需檢附)。

三、離職證明文件(受聘僱人申請轉換雇主時需檢附)。

94年度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計畫。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board/053160.htm)。

茲公告雇主申請返還繳納之保證金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雇主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或經廢止,並已離境或由新雇主承接後,申請返還保證金時,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會辦理:

一、申請表乙份。

二、電匯保證金收據正本( 遺失請檢附遺失電匯單切結書乙份)。

三、招募許可函影本乙份。

四、外籍勞工離境證明 正本乙份或轉出證明單正本乙份。

五、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相關文件表格,可逕上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本會將開立具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雙掛號寄送雇主戶籍所在地。

本會自即日起重新開放印尼外籍勞工之引進。
依據: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會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與印尼政府完成簽署勞工備忘錄,故自即日起重新開放印尼外籍勞工之引進。凡於本公告日前,雇主已獲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案件,或自本公告日後依規定向本會申請經核發招募許可案件,雇主均得在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招募所需之印尼籍勞工。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電話:(02)85902567 語音查詢:(02)85902255
取消或訂閱請連線到:http://www2.evta.gov.tw/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