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4-12-15 (第四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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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有關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報名人數超過原規劃名額之處理原則。
一、依據本(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須先參加講習,並經測驗合格,始取得證書;該項講習及測驗,原則上每年均會辦理。

二、本年度本局已委託學者專家研擬講習課程範圍,並鑒於年度將屆,先就本年度可辦理訓練容量規劃開訓名額,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辦理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並於十一月四日至八日受理報名。惟因報名人數超過原規劃名額,為提升仲介業者之專業水準,本局已就超過原規劃名額部分,儘速依政府採購法委外招標辦理講習事宜,並俟全數講習結束後,再行辦理測驗。

三、本案業經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受理報名者,將先審核其資格。如資格符合規定者,將由本局委託辦理講習之執行單位通知參加講習及繳報名費,毋須再辦理報名手續,屆時尚請符合資格者配合辦理,業於93年12月10日由社團法人工業協進會得標。

雇主於招募之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向本會申請聘僱許可之相關處理原則。
一、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略以,雇主於丙類人員入國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雇主申請前項人員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同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前二條健康檢查項目任一項不合格者,為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之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但發現有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不合格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而於三十日內複檢合格者,不在此限。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略以,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二、依前開規定,雇主應於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請聘僱許可,故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為腸內寄生蟲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者,仍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會申請聘僱許可,本會將限令雇主於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複檢合格證明文件,再憑以核發聘僱許可。雇主如未於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規定之期限內向本會申請聘僱許可者,本會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所聘僱之本國勞工,若屬重複參加勞工保險或由雇主之關係企業移轉參加勞工保險者,雇主聘僱前開本國勞工之人數,於申請重新招募時,本會將不予採計。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六條第三項暨「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所聘僱之本國勞工,若屬重複參加勞工保險或由雇主之關係企業移轉參加勞工保險者,基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保障國民工作權及增進國民就業機會之立法目的,雇主聘僱前開本國勞工之人數,於申請重新招募時,本會將不予採計。至於關係企業之定義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等規定認定之。

針對報載外勞仲介費過高及遭性侵害申訴無門乙文,勞委會提出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維護外勞權益,並降低外勞仲介費用,自90年11月9日起推動以下「降低外勞仲介費方案」,並修正我國仲介收費標準表,明訂台灣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勞收取仲介費,僅得每月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且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700元、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並協調各外勞輸出國明訂其仲介費,以不超過勞工一個月基本工資為限,並要求各國加強源頭管理,並確實查驗外勞所簽具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共同遏止仲介超收仲介費用。

勞委會除自89年度起設置有外語免費申訴專線,以便利外勞檢舉仲介不法行為。並自91年度起已會同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外勞所檢附之切結書及薪資明細表主動訪查雇主及外勞,以確保人力仲介公司依規定收費。且為擴大查察機制,於91年7月4日將仲介費列入縣市政府外勞查察員例行性訪查察項目中,以加強查察仲介收費情形。如查有人力仲介公司超收仲介費用,將處以超收費用10倍至20倍罰鍰。

依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性侵害案件之預防處理,已有明確之規範,且被害人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而有不同,故外勞遭受性侵害後,受理之社政、警政、醫院等相關單位均應依規定於24小時內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由該防治中心提供外勞驗傷、報案、緊急安置及法律扶助等各項服務措施。惟目前外勞遭受性侵害後,可能未直接向上開受理單位報案,且外勞涉及語言溝通、轉換雇主或返國、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等勞工事務問題,有待勞政、社政等單位共同協處,勞委會鑒於此,業已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於93年8月30函頒「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處理原則」,以加強社政、勞政單位業務之聯繫。依上開處理原則,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單位將配合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被害人報案、偵訊、出庭時之翻譯及協助緊急安置,並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廢止雇主許可、勞資爭議等相關勞工事宜。

為受理外籍勞工之諮詢及申訴,目前各縣市政府設置有24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及勞委會設置之0800免費外勞申訴電話(英語:0800- 800885;泰語:0800-885995;印尼語:0800-885958;越南:0800-017858),提供外籍勞工必要之協助。至於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業經撤銷聘僱許可已成為非法外勞,不得在台工作,國內之勞動相關法規,恐無法提供完善之保障,呼籲外勞遭遇相關權益受損,應循相關管道提出申訴,切勿有發生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以免相關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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