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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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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新聞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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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所稱聘僱之疑義。 強化外勞管理體系,改善外勞行蹤不明問題。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勞,處新台幣十五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勞仲介公司非法媒介行蹤不明外勞為他人工作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基於印尼及越南外勞行蹤不明問題,已嚴重影響整體外勞管理體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勞委會業已凍結印尼勞工之引進,以及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凍結越南漁工引進,未來將續行評估越南勞工逃逸情勢發展,不排除進一步或全面凍結越勞引進。 至有關引進外勞之政策,勞委會向以須不得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及社會安定為前提,雇主申請引進外勞,須依法辦理國內招募,並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或解聘本勞,聘僱期間並應善盡管理責任,違者均依法不予許可或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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