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4-11-15 (第三十九期)
  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本期新聞摘要

就業服務法所稱聘僱之疑義。
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聘僱」,係以有否提供勞務之事實而為認定,故尚非僅限於民法規定之「僱傭關係」始構成本法之聘僱關係,至其「承攬關係」亦包括在內。

強化外勞管理體系,改善外勞行蹤不明問題。
為避免非法外勞影響社會治安,杜絕非法外勞向為勞委會外勞管理之重要施政,為改善外勞行蹤不明問題,勞委會已協調警政單位結合縣市查察人力加強查處,並於本(九十三)年六月間邀集各主要外勞輸出國駐華機構、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研擬因應對策,業已函請各相關權責單位積極配合辦理,並自七月一日起每三個月檢討執行情形。此外,為鼓勵民眾檢舉非法外勞、非法雇主及非法外勞仲介業者,每檢舉查獲一名非法外勞,提供檢舉人新台幣二千元獎金;另為積極鼓勵民眾檢舉,勞委會將研議提高檢舉行蹤不明外勞獎勵金。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勞,處新台幣十五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外勞仲介公司非法媒介行蹤不明外勞為他人工作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基於印尼及越南外勞行蹤不明問題,已嚴重影響整體外勞管理體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勞委會業已凍結印尼勞工之引進,以及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凍結越南漁工引進,未來將續行評估越南勞工逃逸情勢發展,不排除進一步或全面凍結越勞引進。

至有關引進外勞之政策,勞委會向以須不得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及社會安定為前提,雇主申請引進外勞,須依法辦理國內招募,並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或解聘本勞,聘僱期間並應善盡管理責任,違者均依法不予許可或廢止許可。


公告本會訂定之「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聘僱及工作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全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
二、 對本草案規定有任何修正意見者,請於十一月十五日前,依所附意見表(http://www.evta.
  gov.tw/lawevta/prelaw/0930204645-1.doc)格式,向本會職業訓練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
  路二段八十三號)提出。
三、 檢附「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聘僱及工作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一份(http://
  www.evta.gov.tw/lawevta/prelaw/0930204645-2.doc) 。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電話:(02)85902567 語音查詢:(02)85902255
取消或訂閱請連線到:http://www2.evta.gov.tw/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