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
2004-10-15 (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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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930930-1.doc)。

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930930.doc)。


外勞聘僱資訊網。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agent.com.tw/)。


仲介業者媒介未取得居留證之外籍配偶非法為他人工作,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針對有仲介業者利用外勞行蹤不明,雇主急需用人之際,媒介尚未取得居留證之外籍配偶,甚或媒介非法外勞為雇主工作乙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該等行為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委會表示合法外籍配偶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如獲准在台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在台工作;但是外籍配偶尚未取得居留前即聘僱其工作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犯者則移送法辦,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勞委會今年已對所有引進外勞之仲介公司全面進行評鑑,將於十二月底完成後公布評鑑結果以提供雇主參考。該會再次呼籲雇主應於事前謹慎選擇人力仲介公司,以減少紛爭,如發生外勞行蹤不明之情事,亦應要求仲介公司依規定通報。如雇主聘用仲介業者媒介之外籍配偶,應檢查其是否取得居留證,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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