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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會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標準(審)字第○○二號等外籍勞工審核作業標準通知。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wevta/206039.htm)
有關本會修正「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新增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之切結簽署程序。
一、為落實降低外籍勞工仲介費用方案,本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職外字第○九三○二○三八五五A號令修正「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新增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應附署之規定(諒達)。
二、鑒於本切結書部分費用項目係外國人在國外所發生之費用,故修正後「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所新增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之附署,得於外國人入國後始為之。即本切結書由外國人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先行簽署切結,並經該國主管部門查驗後,交由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附署後,於雇主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時檢送本會,本會再行檢核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是否簽署切結。各勞工輸出國主管部門驗證及我國駐各國使館檢閱本切結書時,可維持目前作業程序,尚毋須查驗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是否簽署。
外勞因颱風逾期出境,勞委會從寬認定。
因艾利颱風來襲,影響外勞出境作業及入境後健康檢查作業,致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情形,勞委會表示:雇主如已為外勞辦理出國先前作業(訂位等),因颱風影響,致無法為外勞辦理出國手續,得於外勞出境後,檢具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將從寬認定。又外勞入境後,依規定應於三日內辦理健康檢查等作業,因颱風影響之期間(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不列入上開期限之計算。
自即日起暫緩實施本會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告新修正家庭類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所附外國人名冊格式。原聘僱外國人名冊格式繼續使用。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board/0205704A.htm)
停止越南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定自本(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除已經本會認可,並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續予認可之案件外,停止越南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
修正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表格。
一、修正部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表格如下:
(一)修正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籌設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一,私業許表A-1)。
(二)修正申請許可機構名稱及負責人登記資料表(如附件二、三,私業許表A-2、D-2)。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變更登記許可申請書(如附件四,私業許表C-1)。
(四)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分支機構籌設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五,私業許表D-1)。
二、該申請書表格請自本會職訓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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