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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雇主直接引進(原聘僱)泰籍勞工(再度)來台工作申請程序。
資料來源: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2004年05月28日版
台灣雇主擬直接或再次引進原聘僱泰籍勞工,可選擇直接聘僱方式,便捷、快速,勞工無須負擔龐大仲介費情況下,工作效率更高、向心力更強。
直接或聘僱原泰籍勞工時,雇主應準備事項及申請程序如下:
| 一、 |
雇主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核准函。 |
| 二、 |
準備直接聘僱泰籍勞工文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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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勞委會核發聘僱外籍勞工核准函正、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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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勞動契約一式兩份。範本可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索取,勞工護照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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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雇主直接引進原聘僱泰籍勞工說明書一式兩份,請註明該泰籍勞工(再次)來台前、後自行負擔費用項目及金額。 |
| 三、 |
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提出申請驗證文件,作業時間一個工作天以內,此項驗證服務連同本辦事處致勞工部請求協助辦理直接聘僱公函不收任何費用。 |
| 四、 |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直接將已驗證文件寄達泰國勞工部或由雇主取回交付擬 (再次) 引進泰籍勞工,如該勞工已先行離境,請以快遞或掛號寄給勞工本人,俾便向泰國勞工部就業廳專門為赴國外工作勞工而設立的海外工作服務中心辦理申請自行出國工作手續。此項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不收規費,核發時間一個工作天。 |
| 勞工返回泰國後準備事項及程序 |
| 1、 |
勞工應備妥護照並檢查有效期限,如少於六個月應辦理展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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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台灣法律已允許無違反法令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限可達六年,故勿須改名或冒用他人姓名申請護照等花冤枉錢又違法之行為,如被查獲將得不償失。 |
| 2、 |
泰籍勞工自行到下列指定醫院辦理來台前健康檢查,健檢費用每人不超過1,500泰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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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iriraj Hospital, Bangkok 2. Chulalongkorn Hospital,
Bangk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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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amathibodi Hospital, Bangkok 4. Ratchawithi Hospital,
Bangk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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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ri Nagarind Hospital, Bangkok 6. Udon Thani Hospit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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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harat Nakhonratchasima Hospital 8. Lampang Hospit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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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醫院健康檢查證明通常只有三個月期限,請於有效期間內辦理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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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委會規定再次來台工作外籍勞工於三個月內重新入境者可於出境前在台指定醫院先行完成健檢以節省再次入境時間。 |
| 3、 |
外藉勞工自行申請行為良好證明證明(良民證)。(向警察局申請,規費500泰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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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據勞委會規定再次來台工作外籍勞工於一個月內重新入境者,申請重新來台簽證時得免附行為良好證明。 |
| 4、 |
勞工部就業廳已成立赴海外工作服務中心。服務項目包括,免費申請自行出國工作許可(作業時間一個工作天),護照申請或展延,申請行為良好證明,健康檢查及免費查證海外工作機會、諮詢及申訴等…勞工或雇主請多利用該中心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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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 Fl., Laopeng-nguan Bld. 1, No.333, Viphawadee-Rangsit
Rd. Ladyao Jatujak Zone,Bangkok 10900.泰國曼谷電話: 0-2272-2903, 0-2272-2912,
0-2618-8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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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勞委會核准函正本、勞動契約 (雇主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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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機票、身分證、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一份。 |
| 5、 |
訂機位。 |
| 6、 |
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來台工作簽證,入台簽證費每人2,800泰銖,簽證時間六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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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勞委會核准函正本、勞動契約正本、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行為良好證明、已簽妥之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專長證明、健康檢查證明或洽詢就業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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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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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20th Fl.,Empire Tower 95 South Sathorn Rd. Yannawa
Bangkok 10120
電話: 0-26700200 |
| 7、 |
聯絡並告知雇主赴台日期及班機號碼。 |
| 建議事項: |
| 1、 |
針對雇主擬再引進聘僱期滿回國之泰籍勞工,如雇主無經驗或沒時間自行辦理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手續,建議雇主洽原服務仲介公司繼續協助辦理申請外勞聘僱許可及其他事項,當泰國勞工自行辦理入境後,如該仲介公司繼續提供服務,在與泰國勞工簽訂書面服務契約,協議服務事項及金額後,可向原聘僱勞工收取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500元服務費。 |
| 2、 |
如雇主有需僱用曾經在台有工作經驗或會說流利中文之泰籍勞工,泰國經濟貿易辦事處針對有相關工作經驗、會說流利中文之曾經來台工作、泰北前官兵華裔子弟等泰籍勞工,建置有「人力資料庫」供雇主選才,請雇主可依實際需求多加利用。 |
| 3、 |
雇主若有疑問請洽詢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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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163號8樓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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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614417-8 傳真:(02)27614415 |
台灣雇主直接引進(原聘僱)泰籍勞工(再度)來台工作問答集。
| 一、 |
問: |
雇主可不透過仲介公司直接引進新聘僱或原聘僱泰籍勞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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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的,而且泰國勞工部對不透過仲介公司申請赴台工作之程序簡化許多,例如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送請認證文件、及勞工向勞工部申請自行赴國外工作許可程序只須一天時間,另為協助泰籍勞工辦理自行出國工作各項相關文件及手續,泰國勞工部特別設立海外工作服務中心,勞工或雇主皆可向該中心免費諮詢或請求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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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服務中心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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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 Fl., Laopeng-nguan Bld. 1, No.333, Viphawadee-Rangsit Rd.
Ladyao Jatujak Zone, Bangkok 1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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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2-2903, 0-2272-2912, 0-2618-8883 |
| 二、 |
問: |
直接聘僱有何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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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勞工無須負擔龐大仲介費、無壓力、工作效率高,對雇主向心力更強,且直接聘僱泰籍勞工便捷、快速。 |
| 三、 |
問: |
直接聘僱需要多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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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雇主只須負擔向勞委會申請核發聘僱外籍勞工核准函少許規費,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申請認證文件並不需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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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方面只須負擔來台前健檢費不超過1,500泰銖,行為良好證明500泰銖,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台簽證費2,800泰銖及來台機票約5,000∼6,000泰銖。至於勞工向勞工部海外服務中心申請自行出國工作手續則完全免費。 |
| 四、 |
問: |
直接聘僱花多久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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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直接引進泰籍勞工時間,在泰國政府部門之文件驗證及申請出國工作許可合計只須兩天,向駐泰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較久須六個工作天。最快紀錄為離台後一週即可再次來台繼續為原雇主工作。 |
| 五、 |
問: |
如採直接聘僱引進聘僱期滿之泰國勞工再來台工作,其後續如何管理,可否請台灣仲介公司提供後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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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大部份雇主無經驗或沒時間自行辦理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手續,建議雇主洽原服務仲介公司繼續協助辦理申請外勞聘僱許可及其他事項,當泰國勞工入境後,如該仲介公司繼續提供服務,並與泰國勞工簽訂書面服務契約,協議服務事項及金額後,可向原聘僱勞工收取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500元服務費。 |
| 六、 |
問: |
對直接聘僱泰國勞工有疑問該向那一個單位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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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雇主若有疑問請洽詢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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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63號8樓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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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761-4417∼8 傳真:(02) 2761-4415 |
廢止本會八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二七三九一號等相關公告及命令。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wevta/0205043.htm)。
訂定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勞職外字第○九三○二○○三二九號令貳、一、(六)、2之「診斷證明書」格式。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wevta/0205044.htm)。
訂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
訂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其勞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海洋漁撈工:新台幣一五、八四○元。
二、機構看護工:新台幣二一、○○○元至新台幣二六、三○○元。
三、家庭幫傭:新台幣三○、○○○元。
四、家庭看護工:新台幣三○、○○○元至新台幣三五、○○○元。
五、外國籍雙語人員:新台幣二五、○○○元至新台幣三○、○○○元。
六、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台幣三○、○○○元;其相關工作人員新台幣二○、○○○元。
訂定審查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wevta/206032.htm)。
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二一八六二七號公告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bor/board/0203854.htm)。
訂定「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審核作業要點」。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evta.gov.tw/lawevta/09302050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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