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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部分申請表格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down/menutmp.htm)。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項申請文件效期及申請程序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labor/board/200329.htm)
公告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開放自蒙古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工作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雇主取得本會核發在有效期間之招募許可函(含本公告生效日期前核發之招募許可函),自即日起得依駐台北烏蘭巴托貿易經濟代表處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該處(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國貿大樓11樓1112室,聯絡電話:(02)2722-9740)辦理引進蒙古勞工手續。
二、 蒙古勞工入國工作所檢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須經蒙古政府指定並經我國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醫院開立。行政院衛生署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署授疾字第○九二○○○一七二二號函認可蒙古國家傳染病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Communicable Disease(NCCD))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受理蒙古勞工入國工作前之健康檢查業務。
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及第三款之「醫療機構」及「精神專科醫療」(如附件一、附件二)
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labor/board/00242.htm)
公告雇主聘僱印尼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得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再展延期間有關事項。
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二、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六日院臺勞字第○九三○○○五九五九號令。
公告事項:
一、印尼籍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其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含)至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期間內,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尚未出國,且雇主已獲本會核准重新招募許可者,雇主得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再展延期間至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止。
二、申請期間:
(一)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期間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至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之期間內屆滿者,應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含)前提出申請。
(二)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至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期間內屆滿者,應於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展延聘僱許可文件。
(三)最近一次依規定辦理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
(四)外國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
(五)外國人再展延受聘僱同意書。
(六)本會核發之重新招募外國人許可文件。
(七)審查費新台幣壹佰元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四、本公告自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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