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4-01-15 (第二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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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本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釋義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再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係指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應至本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或經本會職業訓練局註記之收容單位所收容之外國人,其收容單位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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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規劃建立外勞保護體系
  本局為更積極維護外勞權益,基於本勞外勞一視同仁,國民待遇之原則下,針對外勞在台工作之特性,有必要研擬一套周延保護措施,健全管理方案,建立外勞保護體系,以提升國際形象,減少管理問題,俾發揮外勞引進效益,爰於92.9.11委請勞動與社會政策協會林執行長佳和進行為期三個月之「外勞人權與行政管制-建立外勞保護體系之初步研究」委託研究計畫案。
  本研究目標設定為:在保障人權的觀點下,整理現行法制內容,提出問題點,並選擇較為重要之五項議題,包括:仲介、轉換雇主、延長聘僱許可年限、外勞之社會管理、家內勞動(家庭幫傭監護工),整理相關文獻討論,參酌香港、新加坡及加拿大之法制,作進一步的釐清與探討。
  本研究之主要內容為:第一部分:外勞管理政策的一般分析,包括理論架構,有關外勞人權保障之規範性體系描述,以及現行外勞管理政策整理與檢討,包括法律制度面與行政政策面;第二部分:五項議題的比較分析,包括國內有關五項議題的法制及意見建議整理,香港、新加坡與加拿大相關五項議題管制政策比較分析,最後並提出結論。
  研究的結論摘要如下:台灣外勞管理政策,關於勞動關係成立後之勞動權益方面,基本上符合國民待遇原則,本外勞一視同仁,然法律與現實容有落差,例如在家庭照護工作領域中,問題特別嚴重,宜於法律之執行面思索如何貫徹於具體勞動生活之道。關於外勞之就業權益方面,特別是有關聘僱許可年限及轉換雇主之問題,相較於香港及新加坡,台灣之規定似嫌嚴苛,因為同樣在防止實質移民化的要求下,制度上應仍有較大的空間,應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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