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3-11-15 (第二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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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新增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為開具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之合格醫院
本會同意於得開具雇主家庭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之合格醫院名單中新增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訂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各類外國人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訂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各類外國人之比例或數額上限」如下:
一、 家庭看護工: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一者,得增加一人:1、植物人。2、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
二、 家庭幫傭: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三、 製造工: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四、 營造工:1、承包重大工程業者: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前者,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計算公式合計百分之五十。在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以後者,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計算公式合計百分之三十。2、一般營造業者: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五、 機構看護工:養護機構以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護理之家及設有慢性病病床之醫院,以登記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但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六、 海洋漁撈工:不得超過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最低出海員額再減國內招募僱用人數。
七、 雙語人員:以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且聘僱總人數不得超過四人。

本會廢止國外仲介公司之認可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第十七條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其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十一、在其本國曾受與就業服務業務有關之處分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公元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廢止以下二家越南人力仲介公司之認可:

1.VIETNAM FOREST CORPORATION(VINAFOR)
2.TRADING AND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MATERIALS FOR TRANSPORTATION COMPANY (T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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