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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為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
依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署授疾字第○九二○○○一四○三號函,同意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即日起可辦理外籍勞工健康檢查事宜。
「第二屆台越勞工會議」達成加強防範與查緝越勞共識
勞委會陳主任委員菊率團赴越南河內出席八月二十五、二十六日召開之「第二屆台越勞工會議」,針對越南外勞逃跑日趨嚴重以及影響逃跑主要因素之仲介收費等問題,與越南勞動部長及有關官員協商獲致共識。
本局郭局長芳煜表示,對於逃跑之外勞,在無法獲得法律完整之保障下,其在台處境,實令人感到憂心,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且為避免有發生逃跑及遭不實剝削之情事,台越雙方分就事先防範及事後加強查緝等方面提出多項因應措施,同時達成以下幾項共識:
一、 鼓勵自首:配合我方查緝專案,運用所提供之逃跑外勞清冊,送達其越南家屬,透過親情力量,規勸出面投案,針對期限內自首外勞,由所屬越南勞工輸出公司負擔回程機票。
二、 仲介管理:對於逃跑比率達3﹪之越南勞工輸出公司,撤銷其許可。
三、 鼓勵優良勞工:針對二度赴台工作之勞工,收取較低之服務費。
四、 減少剝削:採行由越南地方政府直接推薦勞工。
五、 素質管理:加強整頓職前訓練機構,嚴禁於逃跑比率偏高之地區招募勞工。
六、 收費透明化:統一外勞收費標準,建立查核來台工作費用切結書之機制。
越方承諾全力配合我國於九月起展開為期三個月之「加強查緝逃逸外勞及非法雇主專案」,共同保障合法打擊不法。 台越雙方對於改善外勞逃跑問題及落實仲介合理收費等,在雙方政府努力下,當可獲得解決,此次會議除對未來雙方例行性勞工會議,奠定良好的基礎,提昇協商層級外,同時也拉近了彼此勞務合作之關係。
本會採積極防制 重大投資業者以人頭加保引進外勞歪風
勞委會邇來接獲民眾檢舉,製造業雇主有以掛名投保方式增加聘僱本國勞工,藉以向本會申請外籍勞工配額之情事。為強化製造業二億重大投資申請外籍勞工案件審查機制,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告對於「製造業重大投資」初次聘僱外籍勞工之入境簽證申請案件,增加檢附增聘本國勞工名冊及切結書,作為審核之依據,本會除加強審查雇主提供之書面文件外,必要時將通知雇主檢具新聘本國勞工出勤記錄及勞保資料外,並研議與勞保局資料勾稽及透過縣市政府實地查核等方式,以抑止人頭加保引進外勞之歪風。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製造業如有掛名加保以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情事,已涉嫌提供不實資料,本會將不予核發外國人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並廢止不當獲得配額之外勞聘僱許可,並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請重大投資製造業雇主勿以身試法。
加強篩檢受監護人死亡勾稽資料 杜絕雇主違規使用外籍監護工
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之受監護人死亡,因雇主已不合聘僱外籍監護工條件,如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監護以外之工作,即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為杜絕雇主違規使用外籍監護工之情事,本會定期與戶政機關勾稽受監護人資料,如發現雇主受監護人死亡,即主動發文通知雇主,限期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辦理變更受監護人、或將監護工轉由其他符合親等關係之親屬接續聘僱、或由當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為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使其出國,俾利本會處理後續事宜,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迄今己發出主動通知10,841件。
經查明雇主未依期限辦理,則發文廢止雇主及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並副知當地縣、市政府及警察機關。雇主如經本會廢止聘僱許可,即應於十四日內將外國人交由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轉換雇主或於期限內使外國人出國,如仍未依限辦理,本會將移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查明雇主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如經查獲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將依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且雇主將不得再申請使用外籍監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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