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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公告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前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之重大工程(以下簡稱BOT),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有關事項。
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
二、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查依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勞,係採不溯既往原則,又依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已辦理招標及履約之重大工程,不受上開公告規定之影響。故經政府單位核准之BOT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日曆天)且興建工程計畫係依當時外勞政策考量勞動力之使用者,如BOT之得標業者,其與政府單位簽訂BOT合約之時間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從事營造業工作。
二、BOT之得標業者,應檢附工程合約及相關證明工程計畫擬訂係依當時外勞政策考量勞動力使用等文件並以BOT合約所載之工程總金額及工期為計算基準,按當時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規定之人力費率及核配比例核算得聘僱外勞人數上限,統籌分配於BOT內之各項工程,並應將分配結果報本會核備。
三、BOT合約內之各項工程得標營造商,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時,本會按BOT之得標業者送本會核備之分配結果,核發招募許可,不再依工程經費法個別計算。
四、就業安定費之繳納依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勞職外字第0九一0二00三三九號公告規定,一律調整為每人每月新台幣三、000元。
五、另有關BOT合約內之各項工程得標營造商申請招募外籍勞工之簽證程序,依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二一四八二六號公告辦理。
六、其他申請聘僱手續及有關許可、管理事項,悉依「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及本會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七、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為因應逃逸外勞人數增加趨勢本會將規劃推動「加強查緝逃逸外勞及非法雇主專案」。
本會自八十九年採行外勞緊縮政策後,產業外勞人數已逐年降低,惟基於人道考量及社會需要,外籍監護工仍持續開放且人數逐年增加;然相較於產業外勞,外籍監護工因工作條件、雇主管理能力等有較易導致外勞逃逸之因素,致整體外勞逃逸人數亦隨之增加。鑑此,本會積極研擬改善外勞逃逸相關問題對策,今(九十二)年已多次邀集各主要外勞輸出國駐華機構、警政機關及專家學者就改善外勞逃逸問題等進行會商,並預定於近期內推動「加強查緝逃逸外勞及非法雇主專案」。
導致外勞逃逸涉及層面包括外勞相關政策、法規、管理及國人觀念等多項因素,為解決此一結構性問題,本會刻正就上開各項因素進行全面性檢討,除已研擬「改善逃逸外勞問題相關措施分工表」(草案)外,面對目前外勞逃逸人數已進逼萬人關卡(截至九十二年四月底止,累計未查獲逃逸外勞人數已達九、二六○人),將於近期內推動「加強查緝逃逸外勞及非法雇主專案」,主要措施為由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近期內規劃以三個月為期之加強查緝逃逸外勞及查察雇主非法使用外勞專案,專案執行期間並輔以大眾傳播媒體及文宣品之發送加強法令宣導、設置民眾檢舉非法外勞專線及外勞自動投案專線鼓勵民眾檢舉及逃逸外勞投案,以降低未查獲逃逸外勞人數。該項專案將俟近期內邀集相關單位共同會商定案後據以實施。
加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本會將研訂外勞仲介公司評鑑機制及指標。
為增加雇主選任仲介公司之資訊,本會職訓局已將人力仲介公司基本資料及違法懲處紀錄上網,並協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開放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該局之ISO驗證,通過驗證者並登載於本會職訓局網站中,提供民眾選任人力仲介公司之參考,目前已有五家人力仲介公司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ISO驗證,歡迎民眾上網查詢。
另為進一步鼓勵人力仲介公司注重經營管理及守法觀念,提昇服務品質,本會正規劃建立外勞仲介公司評鑑機制,以作為雇主選任之參考。本(九十二)年度將先行試辦五十家,並以有意願接受評鑑之業者為優先,明(九十三)年度再委託公信機構全面辦理人力仲介公司之評鑑。
本年度初步規劃辦理方式,將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勞工、雇主等團體組成評鑑委員會,研訂評鑑項目、標準及問卷調查表等事宜,評鑑結果優良者,將登錄於本會職訓局網站提供雇主選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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