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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裁量基準」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裁量基準」
一、 本裁量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笫三項訂定。
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二年內,所聘僱之外國人自本裁量基準發布生效日起,有行蹤不明達以下人數或比例者,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本裁量基準簡表,如附表)
(一) 事業單位類(含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及漁業):
1 事業單位曾(即以申請案收件日往前推算二年內,以下同)聘僱外國人人數在二人至十人,有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三人以上或佔其曾聘僱外國人人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五八.二以上者。
2 事業單位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在十一人至五十人,有外國人行蹤不明達四人以上或佔其曾聘僱外國人人數之比例達百分之十九以上者。
3 事業單位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在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有外國人行蹤不明達六人以上或佔其曾聘僱外國人人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六以上者。
4 事業單位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在一百零一人至一百五十人,有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七人以上或佔其曾聘僱外國人人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五.六以上者。
5 事業單位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有外國人行蹤不明達十三人以上或佔其曾聘僱外國人人數之比例達百分之四.三以上者。
(二) 家庭類(含家庭幫傭及家庭監護工):雇主曾聘僱外國人而有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三、 本裁量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研議建立評鑑機制 評鑑優良外勞仲介公司供雇主參考
為增加雇主選任仲介公司之資訊,本局前已將仲介公司違法懲處紀錄上網,並協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開放人力仲介公司向該局申請ISO驗證,通過驗證者並登載於本局網站中,供民眾選任仲介公司之參考,目前已有五家仲介公司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ISO驗證,歡迎民眾上網查詢。
另為進一步鼓勵仲介公司注重經營管理及守法觀念,提昇服務品質,經勞委會陳菊主任委員於本(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與社福團體座談會中指示本局,研議建立外勞仲介公司評鑑機制之可行性,以作為雇主選任仲介公司之參考。
經參考本局八十四年至八十八年委託中國工業工程學會所作之研究案,規劃初期評鑑制度將由勞委會自行辦理,待評鑑項目及機制較為成熟後,再委由具公信力之機構團體辦理,以建立長期性評鑑機制。
目前初步將先邀集相關團體及單位研議評鑑機制、項目及實施方式,第一階段擬將評鑑項目及表格先寄送仲介公司,由仲介公司自我評鑑後寄回,第二階段再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團體及各級勞工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針對仲介公司自我評鑑結果及綜合項目實地訪視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布供雇主參考及作為人力仲介公司改善及提昇服務品質之參據。
勞委會就外勞來源國發生緊急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採取之應變措施
對於近來發生在越南等東南亞地區緊急呼吸道症候群疫情,世界衛生組織已發佈全球警訊並對該地區之疫情發展採嚴密監控,勞委會鑑於每年自泰國、印尼、菲律賓及越南等國家引進外勞人數眾多,為避免疫情蔓延國內,危及國人生命安全,業已針對外籍勞工研擬SARS防疫工作計畫,嚴密監控外籍勞工輸出國疫情發展,及在台外籍勞工之健康管理,確保國內防疫安全。未來,勞委會也將隨時配合衛生署對疫情監控情形,適時採行因應措施:
1. 勞委會已與外交部及衛生署等機關會商,如外勞輸出國疫情有擴大之趨勢,宜暫緩引進時,我駐外單位即暫停核發外勞來台簽證,外勞輸出國亦協同暫緩受理外勞來台工作申請,共同防範SARS疫情擴大。
2. 勞委會已對外呼籲聘僱外勞之雇主,在國外疫情尚未明朗前,如對用人需求尚無絕對急迫性下,可考量延後引進外勞時程,雇主如因而有招募許可逾期失效問題,得專案向勞委會申請展延引進效期。
3. 勞委會已函請外交部轉致相關駐外單位受理外勞申辦簽證時,除依規定查驗外勞健檢合格證明外,應藉面談機制留意觀察外勞是否有疑似感染情形,必要時得基於國家利益依職權拒發簽證。
4. 勞委會已函請工商總會、仲介公會轉雇主於辦理國外招募勞工時,加強篩選勞工健康狀況,防止疫情帶入。並請雇主留意觀察所聘外勞健康狀況,如發現有疑似感染症狀時,應即時送醫並通報當地衛生局。
5. 勞委會已函請相關外語電台對外勞加強宣導,如發現個人有疑似感染症狀時,雇主應即時協助送醫外,外勞來源國如屬SARS感染區或疫情嚴重地區,呼籲外勞延後返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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