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3-3-15 (第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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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新增「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檢驗機構為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署授管字第○九二○七一○○二九號函,公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為該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得受理尿液中鴉片類(包括嗎啡與可待因)、安非他命類(包括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MDMA與MDA)及大麻成分之檢驗。

REPORT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FOR FOREIGN WORKER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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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受聘僱之外籍船員工作許可範圍疑義
有關外籍船員之工作許可範圍為何乙節,查外籍船員係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之工作類別而受聘僱工作,故其工作許可範圍係在漁船從事「漁業工作」為其主要工作範疇,然外籍船員若隨漁船入港並在岸邊幫忙搬運、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或協助搬運當日之漁貨到魚市場等行為者,自可視為工作之延伸,以符合社會通念。但在魚市場從事漁貨叫賣或出售等行為,則已違反本法第五十七絛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公示送達(如本局網站附表)所列受監護人死亡通知函
公告事項:附表所列之應受送達人,因聘僱外籍監護工案之受監護人死亡,業經本會依職權通知在案,惟因郵局無法送達而退回,爰請於本公示送達公告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變更受監護人或改由符合親等關係之親屬接續聘僱;或取得外國人同意後,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改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為其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國。逾期未辦理者,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論處。又應受送達人得於本公示送達公告發文日起一年內,向本會職業訓練局領取正本。 

修正製造業重大投資初次申請招募外籍勞工公告規定,其中本國勞工人數認定原則
主旨:茲修正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二○三一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九-(二)-6.規定。
公告事項:
一、茲修正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二○三一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九-(二)-6.規定,依據前列核算所得之增聘本國勞工人數,必要時得通知雇主應檢具該投資廠之新聘本國勞工保險卡、員工出勤紀錄卡,員工薪資明細表證明之;對於至申請日止其所增聘本國勞工之僱用期間未滿三個月者,或增聘之本國勞工於申請日前已離職者,或增聘之本國勞工於申請月前一個月份工作總時數未達一百十二小時者,均不予採計。
二、本公告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施行,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五九三四號公告。

推動外國人工作之管理公共服務計畫
為紓緩失業問題,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度推動「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其中有關外國人工作之管理乙項,規劃人數需求為九二七人,全年度經費需求為二.七五億元,第一期工作期程為六個月,進用人員資格以三十五歲以上失業者為主。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來台工作之外國人(簡稱外國人)入國後之管理,包含勞工主管機關對雇主、外國人與仲介公司之查察工作,警察機關對非法外國人之查緝與居留管理工作,以及衛生主管機關對外國人之健檢防疫工作等相關事項。以目前在台之三十萬餘名外國人,相關機關因受人力限制,部分管理工作僅能採重點方式辦理,致目前雇主、外國人或仲介違規情事仍略偏高。故為健全外國人之管理,爰有進用人力協助辦理外國人管理工作之必要。
本項計畫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負責監督管考、辦理所需經費之分配與控管、聯繫及協調各單位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及勞工單位)及各警察機關分別執行,依「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需求人員之進用、任免及督導、規劃進用人員之訓練與職務分配、執行計畫經費核銷與執行成果彙報等。
工作內容有協助辦理受聘僱外國人之訪視及協助申請許可案件訪查評估之相關事務工作;協助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工作之查處相關事務;協助辦理仲介公司從事許可業務與收費情形等查察工作之相關事務;協助辦理外國人之警政及衛生管理工作之相關行政工作;協助辦理與外國人管理相關業務資料整理工作及其他有關之外國人聘僱管理工作之相關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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