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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收費標準表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標準表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國內人才媒合,得向求職人或雇主收取之費用標準:
(一)求職人:
1.登記費: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2.介紹費:
(1)第一個月工資在基本工資二倍以下者:不得超過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三。
(2)第一個月工資逾基本工資二倍以上者: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求職人雙方議定之。
(二)雇主:登記費及介紹費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本國人至外國就業,得向求職人或雇主收取之費用標準:
(一)求職人:
1.登記費: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2.介紹費:
(1)第一個月工資在基本工資二倍以下者:不得超過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三。
(2)第一個月工資逾基本工資二倍以上者: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求職人雙方議定之。
(二)雇主:登記費及介紹費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推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之收費標準:
(一)外國人:本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
(二)雇主:登記費及介紹費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
五、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服務事項之收費標準:
(一)辦理下列事項之服務費,應向雇主收取,其費用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
1.申請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及接續聘僱許可等服務。
2.外國人健康檢查核備手續。
3.受雇主請求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諮詢、輔導、翻譯等服務。
(二)辦理下列事項之服務費、交通費或檢查費得向外國人收取,但除服務費及交通費得每三個月收取一次外,不得預先收費,且預先收費部分,如終止服務時,應按未提供服務月數退還外國人。服務費及交通費合計,入國後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1.外國人健康檢查之檢查費。
2.接送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交通費。
3.接送外國人往返機場之交通費。
4.代辦外國人所得稅申報及退稅事宜之服務費。
5.受外國人請求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諮詢、輔導、翻譯等服務。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前二款之服務,應依其項目、性質及內容,與雇主或外國人以書面議定後,始得收費。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向外國人收取或代收本收費標準表以外之費用。
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託辦理人才甄試,得向求職人或雇主收取之甄試費標準:
(一)求職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
(二)雇主: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
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前已獲得入國簽證之外國人辦理第五項第(二)款之服務事項,其向外國人收取之服務費及交通費合計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註:
一、「工資」之定義及範圍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二、「基本工資」之定義及金額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三、「介紹費」係涵蓋為促使求職人與雇主締結聘僱契約所需之介紹媒合、人才甄試、就業諮詢及職業心理測驗等服務費(不含各項行政規費)。
四、「甄試費」係指接受雇主委託辦理集體甄試之費用。
公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衛署疾管字第○九一○○七九三二六號函,公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為該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得受理尿液中鴉片類及安非他命(含MDMA)成份之檢驗。
撤銷華濟醫院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之資格
華濟醫院之教學評鑑合格效期屆滿,已不符「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撤銷其為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之資格,該院所出具之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證明,同日起不予認可。
新增東元綜合醫院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
依據衛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衛署疾管字第○九一○○七四七一五號函,同意東元綜合醫院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可辦理外籍勞工健康檢查事宜。
本會加強與戶政機關死亡資料檔勾稽
過去因本會未與戶政機關死亡資料檔勾稽,導致受監護人死亡後,雇主未主動向本會報備,反而仍持受監護人死亡前之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而發生多起違法使用的情形。有鑑於此,本會乃與內政部洽商,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每個月向戶政機關取彙整相關除籍資料,與本會外勞動態管理系統聯結。主動與雇主所送之申請案相關資料檔勾稽,如發現有受監護人已死亡之情形,於電腦畫面上主動顯示受監護人死亡之訊息,藉以提醒承辦人員,如其受監護人死亡未滿三十日者,即以專函通知雇主,請其在三十日內向本會申報變更受監護人或轉由符合親等關係之親屬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無符合規定之受監護人或親屬接續聘僱,則由雇主為外國人辦理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為該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事宜.
就業安定費繳費新措施
本會自本(九十二)年一月起,將每二個月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單,雇主不需再利用傳統劃撥方式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上已清楚列印雇主資料、應繳納之金額及繳費期限等資料,雇主只要持該繳款單至郵局櫃台繳費即可,另郵局並已增加開辦「轉帳代繳」及「ATM轉帳繳費」等繳費方式,只要於郵局辦理存簿存款帳戶或劃撥存款帳戶均可向郵局申請轉帳代繳,另可利用各金融機構之金融卡於全省各金融機構之ATM轉帳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的繳費方式可參考即將寄發之繳費通知單背面之注意事項說明。第一期之繳費通知單將於九十二年一月中旬寄發。
未來雇主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本會將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每日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加徵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將寄發催繳通知單限期繳納,若超過期限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請雇主配合本會新措施之實施。
「外籍監護工政策檢討座談會實錄摘要
為滿足國內身心障礙者照護需要,並配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內政部所推動之「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邀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衛生署、社福專家學者及社福團體,召開「通盤檢討外籍監護工之引進原則」第二次座談會。經與會機關、專家學者及社福團體代表充分討論後,多數對政府應加速推動各縣市的長期照護體系的建構,藉結合長期照護體系與外籍監護工審核機制,使往後欲申請外籍監護工之家庭,能優先接觸國內居家服務系統,增進民眾使用國內居家服務的機會,已有初步的共識;且外籍監護工審核機制應分「階段性」或「分時程」與國內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相結合,可先由已發展長期照護體系之縣市來試辦。由於國內居家服務機構尚在成立階段,極需財物及人力上的支持,建議優先補助居家服務機構,暫不宜考量個人家庭之補助。
另部份與會團體建議,外籍監護工之評估機制,除使用巴氏量表評估外,也可考量依受照顧人之生活機能及其他評估指標等作為是否准許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條件,使受監護人之照顧回歸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由專業評估受監護人適宜何種照顧方式。社福團體並建議發展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互助系統,培訓本國勞工投入投顧服務工作,以逐年降低外籍監護工的名額。
此外,外籍監護工審核機制與照顧服務接軌,可納入目前各縣市正積極在推動之照顧管理機制,即民眾之照顧服務需求,交由照顧管理中心負責進行個案評估與服務之轉介,透過管理照顧制度,讓民眾獲得適當的照顧服務。然由於目前國內照顧服務產業發展尚未健全,倘規劃外籍監護工審核評估機制與照顧服務產業相接軌,則可採逐步推展的方式,社政單位應積極協調各縣市政府成立照顧管理中心,以配合外籍監護工評估機制。
由於目前國內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外籍監護工審核機制為配合國內長期照顧服務發展方案,本會將階段性與社政評估單位機制相結合,視各縣市政府訂定完成長期照護體系確定期程,逐年縮減外籍監護工,使照護體系回歸正常發展。
評選九十二年度捐助外語廣播節目
為提供在台工作之外籍勞工另一休閒管道,並藉由該管道宣導政府施政及相關法令,本局自八十六年度起即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捐助廣播電台製播以外籍勞工為對象之外語節目,為踐行行政院「對民間團體之捐助….應以公開方式為之」之函示,有關九十二年度捐助之廣播電台,經規劃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本局網站上公告公開徵求企劃案,十二月五日召開廠商資格審查會議,經審查計有八家廠商二十個節目符合資格,本案因外語廣播節目語言上之特殊性,其評選方式係依各語言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分別召開評選會議,經通知符合資格之廠商參加本局於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召開之印尼語、英語、越語評選會議,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召開之泰語評選會議,經公開評選後,總計已錄取台灣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神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製播之十二個外語節目,包括印尼語節目三個,英語節目三個、越語節目一個,泰語節目五個,節目名稱及播出時間、頻率近期內將於本局網站上公告。
九十一年十二月完成編印四國語文「外籍勞工在華工作須知」
為加強對外籍勞工相關法令宣導,並配合新修正「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局修正「外籍勞工在華工作須知」內容,並翻譯成四國語文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完成編印製成口袋型宣導手冊,共印製中英文對照版四萬三千份,泰文版五萬四千份,印文版四萬三千份,越文版一萬份,總計十五萬份,近期內將函送各縣市政府及外交部轉駐外勞輸出國代表處,於辦理外籍勞工相關活動、研習會、訪查及簽證時分送外籍勞工參考使用。
本次修正內容,除依﹁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內容,增加優良外勞在華工作期限得累積至六年,並刪除外勞不得在華工作期間結婚、妊娠之規定,增修相關外勞諮詢服務中心之地址電話等資料外,新增外勞入華工作所得稅之扣繳與退稅規定及外勞母語廣播節目表。上開內容中文部分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已刊載,請各位踴躍查閱。
編印完成「外籍配偶在華工作參考手冊」四國語文對照本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即外籍配偶),如獲准居留者,可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等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工作許可,經許可後即可在華工作。
為加強宣導外籍配偶申請工作許可規定,並提供能否參加公共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等規定,本會職業訓練局爰編印「外籍配偶在華工作參考手冊」中英、中泰、中印、中越四國語文對照版,手冊內容含一般法令規定及答客問,共印製二萬五千本,因越南外籍配偶人數較多,故中越對照本印製一萬本,另中英對照本印製七千四百本,中泰、中印對照本各印製三千八百本、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印製完成,近期將分送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各外勞輸出國駐華辦事處轉請所屬於辦理外籍配偶結婚登記、外僑居留證及相關活動時協助分送外籍配偶參考,民眾如有需要,請至當地戶政機關或警察局外事單位索取。
另本項手冊之中、英對照本資料將另登載於本局網站(www.evta.gov.tw)外籍勞工之外籍管理項下,民眾如需參考,請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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