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2-10-15 (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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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勞委會10月8日公告配合促進本國勞工就業機制,調整製造業重新招募外勞刪減比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勞委會)針對實施已滿2年之製造業外勞緊縮措施,經考量當前國內勞工就業情勢、勞動供需情形及經濟發展現況後,將於10月8日正式公告配合促進本國勞工就業機制,適度調整製造業重新招募外勞刪減比例。
勞委會自89年9月起採行各項外勞緊縮措施以來,對於產業外勞緊縮情形雖已達原預估目標,然國內失業勞工之就業問題並未如預期有明顯改善。且近來因景氣變動因素,部分業界迭有反應刪減外勞措施已影響其正常營運。該會經審慎評估考量產業生存發展及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認為唯有以更積極之作為,方能具體落實90年8月經發會所得「外勞政策制度必須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為目標」之原則,故經提請該會「外籍勞工政策咨詢小組」及「外籍勞工政策協調會議」之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審慎研議後,決定適度調整製造業重新招募外勞之核配政策,以期兼顧保障國人就業與產業永續發展,共創勞資雙贏。
勞委會此次調整製造業重新招募案之外勞人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 一般製造業:
雇主申請外勞聘僱期滿重新招募時,原則刪減外勞配額10%。但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期間,如有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自行聘僱之本國勞工,每增聘本國勞工3名減少刪減外勞1名,最低至刪減外勞配額5%。
(二) 重大投資製造業:
1.聘僱外勞人數未超過本國勞工人數30%:
調整措施比照一般製造業。
2.聘僱外勞人數超過本國勞工人數30%:
刪減外勞配額10%,再依雇主應聘(以原外勞佔本國勞工30%為基準)而少聘之本國勞工人數,每少聘本勞3名增加刪減外勞1名,最高至刪減外勞配額15%。但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期間,如有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自行聘僱之本國勞工,每增聘本國勞工3名減少刪減外勞1名,最低至刪減外勞配額5%。
(三) 配套方案:
對於已在10月10日前對製造業重新招募案經依原規定遭刪減外勞配額之雇主,最遲可在91年12月31日前一次向勞委會提出補核配申請,並依其辦理國內招募每增聘本勞3名,同意恢復外勞配額1名,但最少仍須刪減5%外勞配額。
勞委會鑑於製造業外勞緊縮措施已有具體成效,且對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影響有限及產業因應經濟復甦跡象擴大用人需求之趨勢,本次公告將外勞政策納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機制,期能在不影響外勞緊縮目標的同時,提供雇主積極進用本國勞工之誘因,使國內失業問題獲得一定程度改善,雇主也將可因低度之外勞刪減比例而減緩人力短缺之衝擊,有助於國內整體經濟社會發展。

勞委會自91年11月9日起,取消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妊娠檢查規定。
為保障外籍勞工基本人權,並考量國內雇主之權益,勞委會於90年11月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針對外籍勞工入國後每六個月之健康檢查,取消妊娠檢查項目,並自91年11月9日起實施。但外籍勞工入國前及入國後3日內應辦理之健康檢查項目中,仍包含妊娠檢查項目,外籍勞工如經檢查結果有懷孕情形時,屬健康檢查不合格,仍然不能來華工作,入國後檢查不合格,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而須限期在14日內出國。
該項規定實施後,外籍勞工可否因懷孕要求雇主改調其他工作的問題?根據勞委會的解釋,受僱於製造業、營造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外籍勞工,有懷孕情形時,如在勞委會所核發雇主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文件上,所載明外籍勞工之工作類別、工作地點及聘僱許可期限等許可範圍內有較輕易之工作者,得申請改調。如外籍勞工要求改調之工作已逾許可範圍者,則已違法,雇主不得同意。
另外,對於雇主是否可因外籍勞工懷孕而要求與其解約並遣送外籍勞工回國? 勞委會進一步強調,雇主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也不生效力。但外籍勞工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監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外籍勞工如因無法勝任工作等可歸責之事由,而有聘僱關係終止的情形時,將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須限期14日內出國。

宣導「加重雇主非法僱用外勞及外勞非法工作之罰責」及辦理「就業服務法」相關修正規定法令活動
為加強外勞管理,勞委會已修正就業服務法,加重雇主非法僱用外勞及外勞非法工作之罰責,並於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宣導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內容大幅修正,勞委會已辦理「就業服務法相關修正規定法令宣導活動」,活動期間,自91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藉由電視、廣播及網路等電子媒體加強宣導,並製作1500份中英文海報分送各相關單位,張貼在明顯地方讓民眾更清楚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

編印完成「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許可手冊」,已分發相關單位及提供民眾索取。
勞委會職訓局已編印「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許可手冊」3萬份,宣導資料於91年10月初除分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警政署、各縣市政府勞工單位及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大陸配偶參閱外,民眾如有需要,亦可至勞委會職訓局服務台索取。

公告雇主申請製造業外籍勞工展延聘僱許可案之網路申報事項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為方便民眾申請,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已公告製造業外籍勞工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方式,除可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檢具規定之文件申請外(郵寄或親自送件),另可選擇以網路申報方式申請。
三、上揭網路申報適用說明如下:
(一) 適用對象:製造業雇主展延申請案,但不包括遞補及承接外籍勞工展延申請案。
(二)申報注意事項:進入本申報系統入口網頁(www.evta.gov.tw)時,首先會查驗雇主的公司行號之網路電子憑證(與本會勞工保險局之申辦網路作業使用相同的網路電子憑證,如已申請該局電子憑證者,可毋需重複申請)。
(三)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國定例假日停止申辦)。
四、本案已奉核自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起實施。
(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 廖技正宜平 分機322)


本局補助外籍勞工廣播節目
有關本局補助外籍勞工廣播節目表,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evta.gov.tw/


撤銷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及國軍花蓮總醫院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之資格
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及國軍花蓮總醫院之教學評鑑合格效期屆滿,已不符「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撤銷其為外籍勞工健檢指定醫院之資格,該等醫院所出具之外籍勞工健康檢查證明,同時不予認可。


新增澄清醫院中港分院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衛署疾管字第○九一○○六二七二二號函,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業經同意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可辦理外籍勞工健康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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