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2-9-15 (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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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新增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可辦理外籍勞工健康檢查事宜。


新增開具診斷證明書之合格醫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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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政策研究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本會修正外籍勞工政策研究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請參考職訓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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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解釋
有關「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所謂「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係指雇主對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經受聘僱外國人請求返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惟若雇主依法律有留置上開財物之權利者,自應符合各該法律之規定,始為適法。

有關函詢為雇主代辦外勞入境後之健康檢查、居留、保險、匯款、郵寄等業務是否應屬就業服務法之業務範疇事宜。(廢)(8/29)

關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變更許可登記事項,申請換發許可證之程序。(廢)(8/29)

有關函詢合法引進外勞利用其例假日擺地攤或受僱看守地攤,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疑義。(廢)(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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