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2-6-15 (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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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為照顧合法在台灣地區居留之大陸人民之生活,並保障其工作權,已研擬公告廢止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者,須向本會申請許可始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規定。

  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經許可居留者,得在台灣地區工作,惟因未明文規定可免除第十一條申請許可之規定,故前規定仍須向本會提出申請,茲因該等人員連續居留二年後,即可申請定居,加以申請案件,均照案核准,無實質審核實益,故本「生活從寬」原則,已研擬公告廢止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須向本會申請許可始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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