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2-5-15 (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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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廢止本會「外籍勞工審核作業標準通知」第一六四號

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標準(審)第一六四號「外籍勞工審核作業標準通知」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廢止,並登載於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
有關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可否至他公司做機械售後服務駐廠維修工作疑義
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廿六日以勞職外字第○九一○○六九○六號之釋義
一、按本會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之「工作種類」及「工作地點」均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倘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者,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二條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二、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台八十五勞職外字第○八一八六○號、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六九三號及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十七勞職外字第○九○四四三二號函釋意旨,雇主若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前往訂購廠商指定地點(含外縣、市),進行產品之按裝、試車,如係依行業之性質,為完成履行契約(應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之通常必要行為,且契約內容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營業項目相符者,得視為該外籍勞工工作之延伸,至於該行為究否係依行業性質為履行契約所必要,應由客觀具體事實判斷之。
三、準前所述,所詢某公司將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派至他公司「駐廠」從事機械售後服務維修工作,因該行為已逾越其聘僱許可範疇,依法不得為之。

 


補充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前,經本會核准初次招募案或期滿重新招募案聘僱名額之家庭外籍幫傭雇主,逕向本會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本會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勞職外字第○九一○二○一九二一~一號
茲補充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前,經本會核准初次招募案或期滿重新招募案聘僱名額之家庭外籍幫傭雇主,如原受照顧對象仍未滿十二歲或七十歲以上,原雇主得不受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五三一二號公告事項二、四之規定,逕向本會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依本會九十一年年四月十七日召開之「外籍勞工政策協調會議」決議,將開放廿噸以下漁船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

本會為因應國內漁工短缺問題,於本(十七)日邀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外籍勞工政策協調會議」,會後決議原則將開放廿噸以下漁船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
針對日前大陸禁止漁工對我輸出,造成漁工添補問題,對是否以外籍船員填補值得探討。本會除已對目前開放廿噸以上漁船申請外籍船員案,採專案處理方式,於一天內作出准駁決定,縮短引進時間,及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漁船主僱用失業者獎助津貼計畫」,鼓勵本國勞工投入漁業就業市場外,為紓緩沿近海漁工缺工情形,本會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邀集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外籍勞工政策協調會議」,研議開放廿噸以下漁船申請外籍船員,經評估該項開放對於本國漁工就業衝擊影響不大,並且決議給予沿近海漁業適當之人力之補充,開放廿噸以下動力漁船申請聘僱外籍船員。該開放方案將於近期內公告實施,屆時對於紓緩漁工需求應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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