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局外勞作業電子報
2002-3-15 (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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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辦理「就業服務法修訂案修訂內容宣導說明會」

就業服務法修訂案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 總統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公布在案,因本次就業服務法修訂內容`幅度甚大,對違法雇主、外勞、人仲介業者之處罰條文、罰鍰之規定有相當大的不同,各地方政府及各警察機關處理行政罰鍰、廢止許可之程序亦有所不同,為使各地方政府外勞管理人員、雇主代表、人力仲介業者等相關單位了解本次修法之重點,本會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邀集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科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華民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人力仲介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辦理說明會。
該說明會中安排「就業服務法修正內容介紹-民間就業服務」、「就業服務法修正內容介紹-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兩堂課程及綜合座談,課程分別由本局外勞作業組仲介科科長陳博宜及管理科蔡孟良科長擔任講座。
本局針對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之宣導將適時再召開說明會。

泰國政府公告外勞膳宿費用新措施,與我國法令有違,為免逾招募許可時效或延誤引進外勞,請雇主考慮自其他國家引進。
針對泰國政府新近公告相關外勞膳宿費規定,本會除已該國協商外,並呼籲雇主應審慎考量自其他開放國家引進外勞。
本會再次重申外籍勞工在華工作期間,其來回機票、體檢費及居留簽證費用非法定由雇主負擔,應由勞雇雙方議定,目前泰國政府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告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我國雇主需支付泰籍勞工來回機票、體檢費、居留簽證費,且需僱用勞工一定期限以上,始得約定工資含膳宿費用,並以新台幣二千五百元為限,與我國現行法令不合。

配合漁船船主申請外籍船員,本會表示願專案處理,申請在一天工作日內作出准駁決定。
為落實外籍勞工為補充性勞工之政策,並使國內勞工能充分就業,對於各產業申請外籍勞工前,均須依規定辦理之國內招募期間(十七天),不宜縮短下,針對漁業界漁工需求殷切,勞委會同意對於外籍漁船船員申請案,採專案審查方式辦理,將審查時間由五日縮短至一日工作日內。又依目前外籍勞工引進流程,所需花費較長時間為辦理國外勞工招募程序,勞委會建議漁業界可透過農委會或漁會協助,提前或集體辦理國外勞工相關招募作業,以縮短外籍漁工引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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