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度外籍勞工業務檢查員座談會」在彰化勞工教育學苑舉行
「九十年度外籍勞工業務檢查員座談會」於本(九十)年七月十日、十一日及七月十七日、十八日分二梯次在彰化勞工教育學苑舉行。各梯次出席人數約80人,座談會出席對象包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勞工業務檢查員、外勞業務主管或督導員及外勞諮詢服務中心諮詢人員。
本次座談會所安排下列課程:
(1) 專題演講─外籍勞工之基本人權保障:了解基本人權之範疇、基本人權的保障程序。
(2) 查察要點注意事項:執行查察業務要點、查察作業之流程及各相關訪查表格之製作。
(3) 外勞檢查技巧及實務─外勞訪查紀錄製作:針對查獲違法使用外勞之案件製作相關訪談紀錄及搜證技巧。
(4) 就業服務法令修正及相關法規:本會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等法令皆在修法階段,各查察員應注意相關公告及訊息。
(5) 外勞業務檢查員經驗交流時間:讓各縣市外勞業務查察員互相分享半年多來執行查察外勞業務所遭遇的酸甜苦辣。
第一梯次綜合座談會由本會賀主任秘書端蕃及本局外勞作業組劉副組長興臺主持,第二梯次綜合座談會由本會賀主任秘書及外勞作業組廖組長為仁主持,該次座談會業彙整查察員執行查察外勞業務所面臨之困難點並提出解決方法,會後將函知各縣市政府查察員據以執行。
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各項收費標準表
勞委會為降低外籍勞工仲介費用,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明訂外籍勞工在華服務費項目及金額,作為人力仲介公司及外籍勞工收繳費用之標準。本次修正重點有:
(一)人力仲介公司不得預收服務費及相關規費。
(二)明訂人力仲介公司提供外籍勞工相關服務之服務費及交通費,合計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三)人力仲介公司為雇主或外籍勞工提供相關服務,需事先與雇主或外籍勞工簽訂書面服務契約後,才可開始收費。
(四)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或代收本收費標準表以外之費用。
本會已修正雇正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之資格條件並建立查察配套機制
為滿足國內身心障礙者照護需要及推動國內福利性產業健全發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於七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告調整外籍監護工的申請標準及相關配套措施。自即日起,國人申請外籍監護工所需診斷證明書之開立醫院,須為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特定病症項目」第一項至二十四項部分之申請標準,由現行巴氏量表總分二十分以下調整為三十分以下。
此外,勞委會為縮小本國監護工之僱用成本差距,以利本國監護工在國內看護市場能有充分就業機會,將本國籍家庭監護工之合理聘僱薪資標準由原訂月薪21,000元至26,300元調整至34,824元。
勞委會於90年7月6日邀請經建會內政部、衛生署及社福學者、團體等,研商「修正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及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後,勞委會根據上開會議與會者意見,多數認為應可適度調整雇主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於政策上決定適度調整外籍監護工之申請標準。
本次公告修正,將「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之慢性精神病,由現行極重度等級,調整為重度等級以上為標準;「特定病症項目」參考各專科醫學會之建議,調整後由現行卅二項增至卅六項可申請外籍監護工之適用病症。其中廿四項由現行規定巴氏量表總分須廿分以下,調整三十分以下為標準;而對癌症末期之病患,為提昇其安寧緩和照護之療護品質,則由現行巴氏量表總分廿分以下,特別調整至四十分以下為標準;其餘十一項不適合使用巴氏量表評分之「特定病症項目」,則參照各專科醫學會之建議,免評巴氏量表分數,而搭配其他適用之評估方式。
為因應外籍監護工申請資格條件調整,勞委會將採取限縮申請外籍監護工所需診斷證明書之開立醫院為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外籍監護工申請前須經實地評估受監護人自理生活能力;加強查察外籍監護工非法工作及醫師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書等情形,對涉嫌開具不實診斷證明書之醫師,將移請衛生署依醫師法規定加以嚴處。
調整雇主聘僱外籍監護工申請前辦理國內招募之合理聘僱標準及就業安定費;與戶政機關之除籍資料(即死亡)勾稽,如受監護人死亡而雇主無其他符合條件之受監護人時,即主動撤銷雇主與外籍監護工之聘僱許可等相關配套措施,以加強雇主聘僱外籍監護工管理與查察之作業。
勞委會對外籍監護工之開放政策,一向主張須不顯有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及福利產業之發展。故外籍監護工申請之資格條件,確有必要予以適度規範,而對其他不符申請外籍監護工資格條件之老弱殘病照顧問題,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列為重大政策優先推動。
目前行政院已組成福利產業推動小組,積極規劃中,勞委會並配合擴大國內居家服務員培訓及就業,以提供社會需要並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勞委會於調整外籍監護工申請之資格條件後,未來將視國內就業市場情勢及社福產業發展情形,適時檢討外籍監護工之開放政策。
勞委會考量目前家庭中有不符申請外籍監護工資格條件之老弱殘病之照護需要,外籍監護工應非唯一來源,亦可聘僱國內監護工。
目前勞委會已規劃推動「居家照顧推介服務」,結合相關福利團體,加強辦理培訓國內監護工,建立「居家照顧推介服務暨合格保母人員」資料庫,以協助雇主僱用受過專業訓練之居家服務員從事居家照顧工作,因應國人聘僱家庭監護工之需求,除鼓勵國人僱用本國監護工,並可促進婦女及中高齡者就業。
有關「居家照顧推介服務暨合格保母人員」資料庫,民眾可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址http://www.evta.gov.tw,依所在地縣市,點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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