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組修正「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
行政程序法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為配合該法之施行,本組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已將常用之十二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配合該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增列雇主(或負責人)名稱、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等欄位,請申請民眾或公司配合詳實填寫。
公告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適用對象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公告規定,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其適用案件為工程主辦機關等標期間之首日在五月十六日(含當日)以後之重大工程得標業者申請外籍勞工初次招募案、移轉至同一雇主承建之其他未曾申請招募外籍勞工案。其適用對象除政府發包興建之重大公共工程以外,其他經政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興建工程、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院興建工程等,均為比照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標準而開放,故一併適用停止引進外勞。
就業服務法修正案說明
為有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且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由單一專責機關統籌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核發,以減少外國人來華工作障礙,並加強受聘僱外國人之管理,保障國人工作權益,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又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強化就業措施,將現行法規命令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移至法律位階中規定,以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等等,實為當務之急,爰就「就業服務法」通盤檢討修正。茲將該法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促進國民就業,保障工作權益:
(一)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增列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婚姻」而歧視,同時,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之禁止事項。
(二)為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並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增列主管機關對就業困難者,得發給津貼或補助金。
(三)為協助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並辦理追蹤訪問。
(四)為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能充分協助被資遣員工再就業,將雇主列冊通報之時間提前,並明定應通報項目。
(五)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先辦理國內招募,並將招募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於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同時雇主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薦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六)雇主不得因聘僱外國人而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違反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處罰。
(七)為保障失業者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需求,並促使其再就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津貼及補助辦法。
(八)為有效致力促進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再就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促進就業之辦法。
(九)為達成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之業務,擴大由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參與辦理之目標,增列相關業務得以委辦或委託之方式辦理。
二、配合鼓勵投資排除雇主用人障礙:
(一)外國人聘僱許可之核發,採單一專責機構辦理,統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
(二)為使獲准引進之外國人力資源充分發揮經濟效能,降低雇主訓練成本,對於表現良好之藍領工作外國人,允許其得於出國四十日後再入國工作,惟前後兩次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
(三)雇主對所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等情事,經依規定陳報並經撤銷聘僱許可者,雇主即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四)取消預繳保證金制度,對受聘僱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旅費及收容必要費用先由就業安定基金墊付,再通知雇主限期繳納,如不依期繳納,則移強制執行。雇主於本法修正前已繳交之保證金,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或經撤銷,並已離境後,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五)對於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取得永久居留權等外國人在華工作,放寬其得不經雇主申請而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不受轉換雇主須重新申請許可之限制。
三、加強仲介及外勞管理:
(一)增修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事項及處罰規定,並將處罰額度提高或增加處罰條款。
(二)為保障國人工作權及因應外國人管理需要,防止外國人非法工作,對於任何人媒介、容留、僱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僱用之外國人工作,將處罰額度提高或增加處罰條款。其初犯者,由刑罰修正為行政罰鍰,其再犯者處以刑罰,並提高相關之罰責規定。
(三)茲因該修正案公布後,相關辦法仍待訂定始得發布實施,有關行政作業亦有待調整配合,因此,對於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實有另定之必要,爰就修正案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暨外國人聘僱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授權本會訂定相關辦法,及對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以命令另定之。
(四)配合海岸巡防署之成立,增列海岸巡防機關於臺灣地區海域、海岸或海岸管制區得依法查緝非法工作或非法入境外國人。
四、配合行政程序法及精省之修正: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之制定公布及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將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調整。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將現行法規命令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移至法律位階中規定,另為因應現行實務需求,酌修相關規定內容或增列授權規定。「就業服務法」經立法院於八十六年及八十九年元月等二次修正通過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等三條條文。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亦經立法院九十年三月廿八日第四屆第五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員會、司法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中審查通過,俟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即可實施。
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置百餘名外勞查察人員,專案查察非法雇主、外勞及仲介公司
一、本會為加強查察非法外勞、雇主及仲介公司,督導雇主、仲介公司對外勞之管理,保障合法外勞及本國勞工權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依「加強查察違法外籍勞工實施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外籍勞工業務檢查員計一百餘人。並於九十年二月九日函頒「外籍勞工業務檢查員執行查察業務實施要點」,函請各縣市政府依該要點,落實查察業務。
二、統計至九十年四月底止計查察一七、九三四件(平均每月二、九八九件),其中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事實者計有一、九五七件(平均每月三二六件),經警察機關查處確認函送本會之案件:九十年一月至四月計接獲共七五二件,其中家庭監護工及幫傭類共計七○二件、製造及營造類共計五○件,其中,經本會以違反就業服務法予以撤銷者計五五八件:家庭監護工及幫傭五二一件、製造及營造類三七件。前經撤銷許可之外國人,計六二六人,其中限令出境計三一七人,轉換雇主或離境計二六八人。
三、上開查察成效加上警政單位延續過去強力掃蕩,持續進行之查處,已實質有效發揮掃除非法,並進而嚇阻非法案件產生之功能。
訂頒凡經本會核發招募許可之製造業及營造業雇主,得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
菲律賓籍勞工,並自本(九十)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年伍年貳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一○五○號
依據:本年一月十二日我國與菲律賓簽署之「中菲直接聘僱備忘錄」暨「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
說明:
一、為增加雇主招募外國人入國工作之多元管道,經本會核發招募許可之製造業及營造業雇主,自本(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得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菲律賓國籍人入我國工作,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檢具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影本、公司簡介、人力需求書、雇主未簽署之制式勞動契約影本及預定聘僱外國人日期,送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二)於接獲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通知後,依通知所定日期,檢具本會核發之招募許可正本(含英文翻譯版)、人力需求書、雇主簽署之制式勞動契約正本、雇主簽署之招募協議正本前往該處,與菲律賓海外就業署辦理簽訂招募協議事宜,並由該署辦理菲律賓國籍人以直接聘僱方式,入我國工作。
二、前述費用全免。
三、雇主如有必要前往菲律賓進行勞工面試之旅費及招募特殊技能勞工之廣告費用,應自行負擔。
四、有關制式勞動契約及招募協議,請參閱附件(可自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下載,網址:www.evta.gov.tw)。
五、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為: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一○七號四樓,聯絡電話為:(○二)二七七八七九五一。
專案催繳就業安定費,本局外勞作業組已於九十年五月底辦理
本局於90年5月底至6月上旬辦理90年度第一次專案催繳就業安定費。催繳對象為七萬餘位欠費雇主。是項作業辦理後,立即接獲潮湧不斷的查詢電話,以及如雪片般而至的E-MAIL查詢函。根據查詢內容,本組是項作業之承辦人員將問題歸納為五大類,可望透過本報提供民眾解答。
Q1:雇主已不再聘請外勞,為何仍接獲催繳通知,且結算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仍有欠款?
A:通知單所指結算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止,係指本次催繳之結算日。雇主所聘僱之外勞若
有已離境或轉換雇主等情形,則該外勞應繳之就業安定費仍僅計算至離境或轉換日之前
一日為止,並未累計計算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Q2:雇主不知如何計算應繳之就業安定費?
A:若公司所聘僱之外勞人數眾多,且進出頻繁,該公司不知如何計算就業安定費時,請填
「雇主申請就業安定費相關案件申請表」寄至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五十號二十六樓職業
訓練局外勞作業組,申請就業安定費明細表。家庭類雇主請來電或上網查詢。
Q3:已繳就業安定費未入帳應如何處理?
A:一、在劃撥時若未填明雇主身分證號碼者,請傳真郵局收據並註明聯絡人電話及身分證號碼至02-23892285由本局專人查帳之後,辦理更正入帳事宜。
二、雇主在九十年五月底之後所繳之就業安定費,因辦理入帳時程較耗時,本局將陸續完成入帳,因此,雇主可暫時不理會未入帳之問題。
Q4:專案催繳就業安定費多久辦一次?
A:本局自87年度起每年辦理一次專案催繳就業安定費。自本(90)年度五月底起改為每
季專案催繳一次,預定90年8月底及90年11月底將再次辦理專案催繳。本次專案催
繳之查詢電話為(02)2388-6689轉725、726、727、
513、514分機及專線23891332、23892282。上網查詢就業安定費之網址為www.evta.gov.tw。
Q5:上網查詢就業安定費之步驟為何?
A:上網查詢就業安定費之網址為www.evta.gov.tw。輸入網址後,出現職訓局網站畫面,請點選「外籍勞工」,之後出現外籍勞工網頁畫面,請在外籍勞工資料庫查詢項下點選「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
即可點選您欲查詢的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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